关于对王长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长荣: 经查,你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董事长,你女儿胡伟伟于2021年8月11日至24日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万邦达股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10日
关于对王长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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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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