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四届监事会现提名王丽美女士和周晓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监事就任前,现任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本议案提名的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交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协同推进林产化工循环经济园建设,促进公司整体生产成本的降低、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有助于消除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等程序,定价合理,付款方式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丽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2006年3月-2008年5月任厦门励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助理,2008年9月至今任公司行政主办,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晓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2年6月至今,任公司技术开发员。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