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经充分核查与深入了解,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充分核查和深入了解,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主要为了落实经营激励机制,公司与涂刚先生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同意夏君先生不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约束,是基于公司与绿色环保的自身业务定位和经营发展需求,本事项经过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本事项的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充分核查和深入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涂刚先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绿色环保股权及公司放弃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山 徐翔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