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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3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首钢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涉及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且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交易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8、本次交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履行全部程序,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9、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尹 田叶 林杨贵鹏
刘 燊彭 锋

二○二一年九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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