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21-049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有关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于2021年8 月29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2701号《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上述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拆借具体发生过程、决策程序、拆借资金用途,公司前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回复:
(一)资金拆借具体发生过程
经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上市公司”或“公司”)核实,资金拆借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党委会在对3月、5月资金计划集体研究决策后,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8日分两笔以借款的方式向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创丰”)汇出资金总额共计3500万元;
另依据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国有资产移交文件要求,塔河种业与塔河创丰形成资产转让款及其他往来资金217.09万元。上述资金形成明细如下:
序号 | 日期 | 摘要 | 金额(元) | 余额(负数系应付) | 备注 | |
应收 | 应付 | |||||
1 | 2021-1-22 | 收王小伏个人统筹 | 6,930.00 | -6,930.00 | 王小伏系原塔河种业员工,后转至塔河创丰。王小伏误将社保个人部分的统筹交由塔河种业,塔河种业应予转出。 |
2 | 2021-2-4 | 垫付塔河创丰电费 | 6,000.00 | -930.00 | 鉴于塔河创丰与塔河种业部分场地共用电表、水表,为缴费便利,故互有水电费垫付的情况 | |
3 | 2021-3-4 | 出售固定资产给塔河创丰 | 2,369,408.56 | 2,368,478.56 | ||
4 | 2021-3-9 | 塔河种业代收塔河创丰拆迁费 | 45,342.65 | 2,323,135.91 | ||
5 | 2021-4-19 | 垫付塔河创丰良繁场电费 | 2,100.00 | 2,325,235.91 | 鉴于塔河创丰与塔河种业部分场地共用电表、水表,为缴费便利,故互有水电费垫付的情况 | |
6 | 2021-4-23 | 收征迁办房屋征收补贴 | 129,933.38 | 2,195,302.53 | 塔河种业代收塔河创丰拆迁费 | |
7 | 2021-4-26 | 塔河创丰为塔河种业苗木良繁场支付电费 | 3,484.00 | 2,191,818.53 | ||
8 | 2021-5-6 | 塔河创丰代垫塔河种业苗圃地水电费 | 20,955.78 | 2,170,862.75 |
河种业之日,该笔资金一直放置于该收款账户,未发生任何支出、担保、质押等情况。
(四)公司前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因塔河种业做出决策前,未按照公司的《三重一大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向上市公司预先报告。后续违规行为发生后也未及时上报。在塔河种业相关人员未做到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未能在事件发生前期及时发现,该事项未进行具体决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半年报披露,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资金拆借行为是否属于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3500万元资金拆借行为属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中报内容存在笔误,现已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修正版)》及其摘要。
三、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
回复:
(一)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对上市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目展开了梳理。公司调取并抽查了公司大额合同、资金支付凭证,核查各项合同及资金支付内控审批。
截至问询函回复日,除公司已回复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除已披露外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二)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截至问询函回复日,除公司已回复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除已
披露事项外的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经核查,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担保内控制度》等制度,建立起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机制。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到位情形,主要表现是:塔河种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违反公司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未能正确认识该事项的重要性和后果严重性,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理解不到位,规范意识有待提高,执行公司治理要求的力度不够,同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不严。
公司后续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提高制度执行力,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本次事项为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深感愧疚,公司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谨对广大投资者致以最深切的歉意!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