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国勤先生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暂缓对其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对吴国勤先生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0日,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89.6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吴国勤先生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认真核查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邱二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翊东 黄燕飞 杨振新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