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相关事宜,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同时增加公司自有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以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于风政、杨大贺、田联房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