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受理。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诉涉案的金额:33,172万元及累计诉讼费、资金利息。
●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涉案的金额:详见公告正文。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承建了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京新高速G7项目。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路桥集团提交的合同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予以批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路桥集团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路桥集团的合法权益。此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内09民初160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110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2021年7月1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078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路桥集团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
日,路桥集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内民终485号】,二审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5号法庭开庭,同时路桥集团收到了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案件的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二)被上诉人、上诉人基本信息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刚
(三)上诉理由及请求
1.路桥集团上诉状
(1)上诉理由是路桥集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特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路桥集团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驳回变更索赔等款项,依法改判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路桥集团上述款项,并连同一审法院已经支持的工程款285,575,913元,共计331,723,165.44元(5,000,000元保证金除外)及相应迟延支付资金一起支付给路桥集团;请求判决本案件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
(1)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未制止以违规行为套取国家建设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0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被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上诉人支付的二次滑坡工程款9,672,490元;依法改判或驳回被上诉人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工程变更、索赔款62,660,512元;依法改判或驳回被上诉人第五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石渣调价工程款187,537,191.44元;依法改判工程款支付的利息起始时间;判令被
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