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43 号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控股”)的控股股东。根据华联控股于2020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公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和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浙江康瑞持有华联集团股权)通过相关安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于2019年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3.69%股权。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未如实向华联集团、华联控股告知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相关情况,导致华联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完整披露上述信息。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