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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暨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份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暨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9月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42)。现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暨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9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心区法院”)送达的(2021)湘0103民初75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将于2021年9月28日14时00分在天心区法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被 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88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437883.32元(资金占用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8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为174.8万元;第二段以880万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为689883.32元);

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的背景

2015年10月,兰州黄河与湖南昱成的重大资产重组正式启动。2016年2月,双方及相关各方共同签订了《重组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协议》,其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所聘中介机构的费用支付以及协议产生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等均有明确约定。在2015年10月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相关协议签署方从未提出过终止履行或解除上述协议,兰州黄河方面也一直在认真履行上述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截止目前的裁定情况

2021年9月3日,公司收到天心区法院执行局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7548号《民事裁定书》。天心区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就已作出该裁定,其主要内容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昱成与被申请人兰州黄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黄河名下银行存款11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新增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574,

340.05元。

五、公司应对措施

同日,公司立即以天心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天心区法院提出了财产保权复议申请。按照兰州黄河与湖南昱成、谭岳鑫等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16条的明

确约定,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天心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天心区法院对(2021)湘0103民初754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

六、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八、本案可能造成的影响

预计本案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7548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2、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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