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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公告编号:2021-068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公司转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启动条件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满足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后的6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6个月后,如再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再次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方式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公告编号:2021-068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和方案。

3、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从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的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告编号:2021-068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其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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