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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泰祥股份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公告编号:2021-067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公告编号:2021-067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告编号:2021-067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10%、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

公告编号:2021-067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和披露。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向创业板转板上市之日起

公告编号:2021-067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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