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项目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审议本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9、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作出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出具了《承诺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9月10日
独立董事: 曹光 史文涛 刘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