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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3号之二】,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申请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16日,烟台台海核电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勤勉尽贵、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但因烟台台海核电、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且情况复杂、工作量较大,目前管理人正在积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但方案仍需与意向战略投资人、主要债权人等进行充分沟通,且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重整计划草案中相关内容尚无法最终确定。管理人无法在法院裁定烟台台海核电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9月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烟台台海核电等四家公司涉及的债权人数众多,债权金额较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管理人提出的《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对管理人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级全资子公司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2020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2020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2021年3月13日披露《关于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2021年5月24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重整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三、风险提示

1、烟台台海核电合并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的100%,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99.99%,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96.61%。烟台台海核电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担保余额为16.08亿元,烟台台海核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将继续保持与债权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与银行机构协商展期方案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协调化解债务风险。公司尚无到期债务的偿还方案,存在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风险。

3、烟台台海核电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无法可靠预计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的可回收金额,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烟台台海核电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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