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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9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0: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洪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管等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次会议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5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
(五)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叁仟万(30,000,000)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五)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叁仟万(30,000,000)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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