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审议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刘流先生及石柳元女士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赵峰、吕智、罗琦、池昭梅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