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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修订稿)

目录第一章 总则 .....................................................................................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 - 12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 16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 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 20 -第八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 - 21 -第九章 附则 ................................................................................... - 22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和债务融资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以规定的程序、方式报送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下同)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厂)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掌握公司重大信息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等。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司须在第一时间内将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招/配股)说明书须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募集(招/配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九条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须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刊登在指定网站和指定报纸。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对下列事项所作的报告: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第一项需作临时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所称“交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即为“重大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所称“关联交易”为《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规定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即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对于该类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参股公司(电厂)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处理及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报告以外)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厂)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电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分立、合并、资产出售与收购、股权融资、重大资本运作等事宜的信息披露,董事会与法务办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遇有需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其完成。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同时建立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须按时按规编制定期财务及其它报告、报表报送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

(二)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与法务办。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

(一)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编制相关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财务部门须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及时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公司总经理审订后由董事会秘书递交公司董事、监事审议修定;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经批准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第六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

(一)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会议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与法务办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拟定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四)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和部门拟定披露的文件草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定; 4.根据重要性以及对口的原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分别提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5.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签发的公告文稿,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

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与法务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日常归档保存,年度终了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需将各自负责的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实物存档。

第七十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八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进行处分的,须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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