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三江 股票代码:301059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nsanjiang (Zhaoqing)Silicon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江”、“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28,858,972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销售客户集中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2,278.41万元、14,384.86万元及14,829.0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63%、
72.47%及75.74%,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主营产品牙膏用二氧化硅的下游客户主要集中于牙膏行业。根据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数据,2018年进入行业销售前10名的品牌为黑人、云南白药、佳洁士、高露洁、冷酸灵、舒客、中华、舒适达、纳美、云南三七,占比达80%以上。牙膏市场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如公司主要客户未来需求变化或其自身原因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下降,或转向其他牙膏用二氧化硅供应商,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供应商集中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额分别为4,918.32万元、6,607.20万元和5,160.58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51%、
70.26%和66.64%,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为硅酸钠、浓硫酸等,其中以硅酸钠占比最大。虽然硅酸钠属于大宗原材料,生产规模较大,且为标准化产品,具有供给充足、价格透明等特点,但如果这些主要供应商经营状况波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原材料,公司将需要调整并重新选择供应商,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2.12%、50.72%及52.08%。2018-2019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上涨、产品价格下跌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硅酸钠、浓硫酸等。硅酸钠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碱、石英砂等,硫酸的主要原材料为硫磺,均为大宗原材料,其价格受国内外供需市场影响而波动时,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5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金三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金三江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金三江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0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2,16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8,858,972股于2021年9月1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金三江”,证券代码为“30105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年9月13日
3、股票简称:金三江
4、股票代码:301059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166.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43.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858,972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2,801,028股
9、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与承诺履行情况”。
10、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与承诺履行情况”。
11、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71,028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别 | 股东名册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 |||
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 | 飞雪集团 | 53,123,229 | 43.67 | 2024年9月13日 |
赛纳投资 | 15,426,993 | 12.68 | 2024年9月13日 | |
任振雪 | 8,566,497 | 7.04 | 2024年9月13日 |
赵国法 | 8,566,497 | 7.04 | 2024年9月13日 | |
粤科格金 | 4,342,548 | 3.57 | 2022年9月13日 | |
赛智投资 | 1,204,236 | 0.99 | 2024年9月13日 | |
小计 | 91,230,000 | 74.99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 1,571,028 | 1.29 | 2022年3月13日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 | 14,100,472 | 11.59 | 2021年9月13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4,758,500 | 12.13 | 2021年9月13日 | |
小计 | 30,430,000 | 25.01 | - | |
合计 | 121,660,000 | 100.00 | - |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nsanjiang (Zhaoqing)Silicon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9,123.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国法 |
成立日期 | 2003年12月3日 |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 2019年12月19日 |
住所 | 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3号 |
邮政编码 | 526238 |
互联网网址 | www.gz-silica.com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二氧化硅。国内物资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任志霞 |
电话 | 0758-3681267 |
传真 | 0758-3623858 |
电子信箱 | ir@jsjgcl.com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股) | 间接持股数(股) | 合计持股数(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 | 持有债券 |
例(%) | 情况 | |||||||
1 | 赵国法(注1) | 董事长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8,566,497 | 26,633,637 | 35,200,134 | 38.58 | 无 |
2 | 任振雪(注2) | 董事、总经理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8,566,497 | 40,629,863 | 49,196,360 | 53.93 | 无 |
3 | 许俊华(注3) | 董事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327,534 | 327,534 | 0.36 | 无 |
4 | 相建强 | 独立董事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 | - | - | 无 |
5 | 饶品贵 | 独立董事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 | - | - | 无 |
6 | 郝振亮(注4) | 监事会主席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99,998 | 99,998 | 0.11 | 无 |
7 | 林英光 | 监事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 | - | - | 无 |
8 | 王宪伟(注5)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150,004 | 150,004 | 0.16 | 无 |
9 | 罗琴(注6) | 财务总监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120,001 | 120,001 | 0.13 | 无 |
10 | 任志霞(注7) | 董事会秘书 | 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 - | 99,998 | 99,998 | 0.11 | 无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飞雪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312.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8.23%,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飞雪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312.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8.23%,任振雪直接持有发行人856.6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39%,赵国法直接持有发行人
856.6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39%,赛纳投资直接持有公司1,542.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6.91%,赛智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120.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32%,其中赛智投资及赛纳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飞雪集团;任振雪与赵国法系夫妻关系,任振雪与赵国法直接及间接合计共同控制发行人8,688.75万股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占总股本95.24%。因此,任振雪与赵国法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赵国法,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40122197310******,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1989年毕业于魏县牙里镇中学;1989年-1992年在武警部队广州市支队列兵,上等兵;1993年-1995年就职于深圳罗兰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业务员;1996年-2003年就职于广州满庭芳,2003年12月至2019年11月26日就职于金三江有限,任董事、执行董事;2019年11月27日至今,任金三江董事长。
任振雪,女,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为132122197112******,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1992年毕业于河北省魏县第一中学。曾就职于广州满庭芳。2003年12月-2004年7月就职于金三江有限,任监事;2004年7月至2019年11月26日就职于金三江有限,任总经理;2019年11月27日至今,任金三江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部分员工通过赛纳投资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赛纳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7年9月18日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328.7703万元 |
实收资本 | 328.7703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公司住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鱼珠智谷E-PARK创意园A10-2号(自主申报) |
主营业务 | 员工持股平台 |
合伙人名称 | 类型 | 出资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是否为/曾为发行人员工 | 目前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飞雪集团 | 普通合伙人 | 3.0000 | 0.9125 | - | - |
任振雪 | 有限合伙人 | 298.2787 | 90.7255 | 是 | 总经理 |
王宪伟 | 有限合伙人 | 3.1968 | 0.9723 | 是 | 研发总监、监事 |
任顺朋 | 有限合伙人 | 2.7706 | 0.8427 | 是 | 采购经理 |
罗琴 | 有限合伙人 | 2.5574 | 0.7779 | 是 | 财务总监 |
李怡啸 | 有限合伙人 | 2.1311 | 0.6482 | 是 | 营销总监 |
郝振亮 | 有限合伙人 | 2.1311 | 0.6482 | 是 | 审计总监、监事 |
任志霞 | 有限合伙人 | 2.1311 | 0.6482 | 是 | 董事会秘书 |
杨红旗 | 有限合伙人 | 2.1311 | 0.6482 | 是 | 项目总工 |
刘红雁 | 有限合伙人 | 2.1311 | 0.6482 | 是 | 营销经理 |
任志坤 | 有限合伙人 | 1.2787 | 0.3889 | 是 | 生产部经理 |
庹文喜 | 有限合伙人 | 1.2787 | 0.3889 | 是 | 工艺部经理 |
任连强 | 有限合伙人 | 1.2787 | 0.3889 | 是 | 质量中心经理 |
洪清华 | 有限合伙人 | 1.2787 | 0.3889 | 是 | 工艺工程师 |
张梦辰 | 有限合伙人 | 0.6393 | 0.1945 | 是 | 采购副经理 |
李镜池 | 有限合伙人 | 0.6393 | 0.1945 | 是 | 财务中心副经理 |
甄明明 | 有限合伙人 | 0.6393 | 0.1945 | 是 | 财务中心总账会计 |
张利梅 | 有限合伙人 | 0.6393 | 0.1945 | 是 | 质量中心主管 |
罗中阳 | 有限合伙人 | 0.6393 | 0.1945 | 是 | 采购主管 |
合计 | - | 328.7703 | 100.00 | - | - |
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其他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123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043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约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飞雪集团 | 53,123,229 | 58.23% | 53,123,229 | 43.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无 |
赛纳投资 | 15,426,993 | 16.91% | 15,426,993 | 12.6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无 |
任振雪 | 8,566,497 | 9.39% | 8,566,497 | 7.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无 |
赵国法 | 8,566,497 | 9.39% | 8,566,497 | 7.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无 |
粤科格金 | 4,342,548 | 4.76% | 4,342,548 | 3.5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无 |
赛智投资 | 1,204,236 | 1.32% | 1,204,236 | 0.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无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571,028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无 |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小计 | 91,230,000 | 100.00% | 92,801,028 | 76.28%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期股份 | - | - | 28,858,972 | 23.72% | 无限售期限 | 无 |
小计 | - | - | 28,858,972 | 23.72% | - | - |
合计 | 91,230,000 | 100.00% | 121,660,000 | 100.00% | - | 无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飞雪集团 | 53,123,229 | 43.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赛纳投资 | 15,426,993 | 12.6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任振雪 | 8,566,497 | 7.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赵国法 | 8,566,497 | 7.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粤科格金 | 4,342,548 | 3.5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赛智投资 | 1,204,236 | 0.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391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 28,391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810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810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91,338,402 | 75.08%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4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0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175.7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67.2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254.74494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即608.6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67.1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75.8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51203643%。
根据《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738,42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075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5,671,5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20,075股,包销金额为162,406.75元,包销比例为0.066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617.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446.95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7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0000220135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4,170.92万元。根据“华兴验字[2021]2000022013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2,724.5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80.19 |
律师费用 | 301.89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2.64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91.68 |
合计 | 4,170.92 |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1]20000220046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华兴专字[2021]20000220125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2021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及公司2021年1-9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相关财务信息”及“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监管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757904304010808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8110901013201334511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 | 2017023829100225372 |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注册地址 :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地址 :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电话 : | 0755-2383 5888 |
传真号码 : | 0755-2383 5861 |
保荐代表人 : | 王昌、郑晓明 |
联系人 : | 王昌、郑晓明 |
(CPA),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广东纳睿达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改制重组、IPO等项目,以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跨境并购LSG、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润邦股份控制权、格力金投收购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广州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科博微控制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等并购项目,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等项目;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郑晓明: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新开源IPO项目、达华智能IPO项目、猛狮科技IPO项目、南华仪器IPO项目、英可瑞IPO项目、铭普光磁IPO等项目,天润数娱非公开、海印股份可转债、乾照光电资产重组等项目;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与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飞雪集团、股东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3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国法、任振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3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股东广东粤科格金先进制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间接股东、董事许俊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3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郝振亮、王宪伟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任志霞、罗琴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3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所持股份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飞雪集团、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减持后本企业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述减持不包括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赵国法、任振雪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人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述减持不包括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6)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
致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为合并财务报表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10%。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则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如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除前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情形,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同),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完成后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
的50%;
3)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増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某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某一会计年度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5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A、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
公告回购股份预案。B、如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当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
C、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履行法定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D、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应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增持
A、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增持公告;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公司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本人/本企业负有责任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买回证券。发行人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的承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仼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申报会计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已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广信承诺:“本公司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19】第326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承诺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主要措施
(1)强化公司管理,提高营运效率与效果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重点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并使之有效执行,确保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运营的效率。在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将重点完善和提升原材料采购决策与控制、销售队伍建设及销售渠道拓展和成本管理、关联交易决策控制及资金管理等管理流程,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提高营运效率与效果。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及使用效益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于2021年2月24日补充出具《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披露专项承诺》,确认其不存在以下情形: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房产瑕疵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法、任振雪及控股股东飞雪集团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其自有房屋存在不规范情形(包括违规建设、存在产权瑕疵等)影响发行人使用该等房屋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发行人经营使用等),促使发行人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发行人因其自有房屋不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搬迁、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本企业对发行人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使发行人及免受损失;本人/本企业未来将积极敦促发行人规范建设、使用房屋,保证发行人不再新增使用瑕疵房屋,以确保业务经营的持续性及稳定性。”
四、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法、任振雪及控股股东飞雪集团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有)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有)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有)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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