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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办法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专门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管理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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