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禾信仪器 | 股票代码:688622 |
特别提示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仪器”、“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战略投资者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4,246,1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35%,流通股数量较少。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市盈率风险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1年8月27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7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3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3.9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8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7.7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2018-2020年,公司的客户或终端客户主要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站/中心/中心站以及科研院所等,质谱仪单台价值较高,采购受财政预算的约束较强,若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相关环保政策及财政预算安排出现重大变动,则可能对公司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2018-2020年,公司已实现产业化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SPAMS系列、SPIMS系列和AC-GCMS-1000,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且主要应用于大气环境监测领域。若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的监测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未能适应市场需求及时研发出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2018-2020年,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短时间内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的客户仍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下游大气环境监测领域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依赖政府补助的风险
2018-2020年,公司由于承担较多政府科技攻关项目从而获得较多政府科研项目资金投入,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77.40万元、2,948.55万元和2,119.4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1.60%、54.39%和26.22%,占比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存在依赖,如未来公司无法持续承担或参与政府科技攻关项目导致政府科研项目资金投入缩减甚至取消,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分析仪器业务的季节性风险
2018-2020年,公司客户群体主要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站/中心/中心站以及科研院所等。由于该类机构采购一般遵守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采购审批制度,受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管理等影响,招投标、合同签订、设备安装等环节多发生在每年第二、三季度,设备验收环节多发生在每年第四季度,相比同行业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结构和产品监/检测对象高度聚焦于大气环境监测领域中的PM
2.5
、VOCs和O
监测,使得公司分析仪器业务因上述业务特征呈现更为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即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自于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2018-2020年,公司分析仪器销售收入按季度分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第一季度 | 389.63 | 1.88% | 232.24 | 1.57% | 20.65 | 0.21% |
第二季度 | 3,230.12 | 15.62% | 1,943.80 | 13.11% | 2,213.45 | 22.97% |
第三季度 | 5,528.33 | 26.74% | 1,837.76 | 12.39% | 1,812.17 | 18.80% |
第四季度 | 11,526.02 | 55.75% | 10,812.93 | 72.93% | 5,591.86 | 58.02% |
合计 | 20,674.10 | 100.00% | 14,826.73 | 100.00% | 9,638.13 | 100.00% |
2018 -2020年,公司分析仪器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58.02%、72.93%和55.75%,第四季度占比较高,分析仪器销售收入的季节性会导致公司上下半年的收入利润不均衡,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存在亏损的风险。
(六)高端通用零部件采购风险
公司目前掌握了电喷雾离子源、电子轰击离子源、真空紫外单光子、离子探测器、飞行时间质量分析器等核心部件的工艺设计成果。但质谱仪所需的高端通用零部件(高端激光器、分子泵、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目前仍需要进口,如国外相关厂商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调整或所在国出口政策发生变动,则可能对公司高端通用零部件的采购造成不利影响。
(七)未来经营业绩增速不达预期的风险
2018-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472.57万元、21,983.72万元和31,227.21万元,毛利分别为8,508.70万元、14,786.35万元和 20,133.47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业绩快速增长主要受“黄埔区恶臭气体预警及大气污染防控综合服务项目”的影响,项目合同金额为7,494.80万元,2019年度确认营业收入3,934.31万元,实现毛利2,247.07万元,分别占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的17.90%和15.20%。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继续签订大额合同,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增速将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八)研发失败风险
质谱仪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以实现技术不断创新是行业内企业竞争的关键所在。由于质谱仪的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难度高等特点,公司存在因研发投入不足、技术方向偏差、技术难度加大等原因而导致部分研发项目失败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九)产业化失败风险
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并最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是其意义所在。质谱仪可应用于环境监测、医疗健康、食品安全、工业过程分析等诸多领域。但目前国内质谱仪市场主要被国际行业巨头所占据,如公司相关技术成果无法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或者竞争对手推出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公司将面临产业化失败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20号文同意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禾信仪器”,证券代码“688622”;其中14,246,175股股票将于2021年9月13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69,997,606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上市时间:2021年9月13日
3、股票简称:禾信仪器
4、扩位简称:禾信仪器
5、股票代码:688622
6、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9,997,606股
7、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500,000股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46,175股
9、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5,751,431股
10、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625,000股
1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限售期 |
1 | 周振 | 1,460.9675 | 36个月 |
2 | 傅忠 | 946.5447 | 36个月 |
3 | 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S)(以下简称“昆山国科”) | 696.8636 | 12个月 |
4 | 共青城同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同策”) | 604.0000 | 36个月 |
5 |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泰克”) | 464.5760 | 12个月 |
6 |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SS)(以下简称“科金创投”) | 422.9408 | 12个月 |
7 | 厦门金广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广叁号”) | 285.9412 | 12个月 |
8 |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金广1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广1号”) | 105.0000 | 12个月 |
9 | 蔡亦勇 | 97.5610 | 12个月 |
10 | 广州凯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S)(以下简称“凯得金控”) | 61.3658 | 12个月 |
11 | 广东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投资”) | 60.0000 | 36个月 |
12 | 嘉兴赢能鼎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赢能鼎秀”) | 24.0000 | 36个月 |
13 | 珠海横琴中科科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科创”) | 20.0000 | 36个月 |
合计 | 5,249.7606 |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限售账户共计524个,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628,825股。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选取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7.70元/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6,999.7606万股。按此计算,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市值为人民币12.39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公司2019年、2020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7,510.3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zhou Hexin Instrument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5,249.760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振 |
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A3栋102室,A3栋301室,A3栋401室 |
经营范围 | 机械设备租赁;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电子产品批发;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技术进出口;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环保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水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环境保护监测;房屋租赁;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仪器仪表批发;大气污染治理;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转让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环保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批发;软件开发;汽车销售;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
主营业务 | 质谱仪的自主研发、国产化及产业化 |
所属行业 |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
电话号码 | 020-82071910 |
传真号码 | 020-82071902 |
互联网网址 | www.tofms.net |
电子信箱 | zqb@hxmass.com |
董事会秘书 | 陆万里 |
周振、傅忠基本情况如下:
周振先生,1969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20319691018****。1998年6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分析化学专业,博士学历;2000年12月毕业于德国吉森大学应用物理专业,博士学历,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为德国重离子加速中心(GSI)的博士后;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为美国阿贡国家实验室(ANL)的博士后;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任研究员;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就职于上海大学环境污染与健康研究所,任副所长;2013年7月至今,就职于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任所长。2004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傅忠先生,1967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10219671226****。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本科学历;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就职于中科院广州自动化中心,任工程师;1993年8月至1995年6月,就职于昆明宏达(集团)公司,任设备管理部部长;1995年9月至1998年6月,就职于广州邦业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8年10月至2000年2月,就职于云南三迤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任实验师。2004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周振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傅忠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方芝华 | 董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李旼 | 董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刘勇 | 董事 | 2020年6月-2022年5月 |
陆万里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刘桂雄 | 独立董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熊伟 | 独立董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叶竹盛 | 独立董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黄渤 | 监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孙浩森 | 监事 | 2019年5月-2022年5月 |
申意化 | 监事 | 2020年6月-2022年5月 |
邓怡正 | 财务总监 | 2016年5月-2022年5月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黄正旭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0年4月-2022年5月 |
李梅 | 核心技术人员 | - |
李磊 | 核心技术人员 | - |
朱辉 | 核心技术人员 | - |
洪义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邵奇明 | 副总经理 | 2021年1月-2022年5月 |
高伟 | 副总经理 | 2021年1月-2022年5月 |
蒋米仁 | 副总经理 | 2021年1月-2022年5月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情况 | 间接持股情况 | 合计持股情况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周振 | 董事长 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1,460.9675 | 20.87% | 281.5300 | 4.02% | 1,742.4975 | 24.89% |
傅忠 |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946.5447 | 13.52% | - | - | 946.5447 | 13.52% |
陆万里 | 董事 董事会秘书 | - | - | 40.0000 | 0.57% | 40.0000 | 0.57% |
黄渤 | 监事 | - | -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邓怡正 | 财务总监 | - | - | 1.6000 | 0.02% | 1.6000 | 0.02% |
黄正旭 |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139.0000 | 1.99% | 139.0000 | 1.99% |
李磊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10.0000 | 0.14% | 10.0000 | 0.14% |
朱辉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9.0000 | 0.13% | 9.0000 | 0.13% |
洪义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7.0000 | 0.10% | 7.0000 | 0.10% |
李旼 | 董事 | - | - | 5.6100 | 0.08% | 5.6100 | 0.08% |
孙浩森 | 监事 | - | - | 0.7400 | 0.01% | 0.7400 | 0.01% |
蒋米仁 | 副总经理 | - | - | 10.0000 | 0.14% | 10.0000 | 0.14% |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的内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上述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的情况。
四、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其他制度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共青城同策及同策二号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共青城同策直接持有公司8.63%的股份,同策二号通过持有共青城同策1.28%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0.11%的股份。
公司三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
公司设立共青城同策、同策二号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达到激励员工、稳定人才、吸引人才的目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具体内容如下:
1、2015年度股权激励计划
禾信有限股东会于2015年10月8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此次股权激励设立共青城同策对公司进行增资,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共青城同策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资数量不得超过604.00万股。2015年10月8日,禾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书面决议》,同意共青城同策向禾信有限增资966.40万元,其中604.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62.4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5年10月21日,共青城同策完成此次增资。该次股权激励对象及激励数量如下: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共青城同策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1 | 周振 | 632.40 | 372.00 |
2 | 黄正旭 | 236.30 | 139.00 |
3 | 粘慧青 | 76.50 | 45.00 |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共青城同策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4 | 朱辉 | 13.60 | 8.00 |
5 | 李磊 | 13.60 | 8.00 |
6 | 洪义 | 10.20 | 6.00 |
7 | 吕金诺 | 8.50 | 5.00 |
8 | 蔡伟光 | 3.40 | 2.00 |
9 | 万家海 | 5.10 | 3.00 |
10 | 莫婷 | 3.40 | 2.00 |
11 | 张莉 | 3.40 | 2.00 |
12 | 李洋 | 3.40 | 2.00 |
13 | 陈少得 | 3.40 | 2.00 |
14 | 张业荣 | 3.40 | 2.00 |
15 | 刘振东 | 5.10 | 3.00 |
16 | 王音 | 1.70 | 1.00 |
17 | 张艳 | 3.40 | 2.00 |
合计 | 1,026.80 | 604.00 |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共青城同策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1 | 陆万里 | 68.00 | 40.00 |
2 | 蒋米仁 | 10.20 | 6.00 |
3 | 燕志奇 | 4.42 | 2.60 |
4 | 李磊 | 3.40 | 2.00 |
5 | 谭国斌 | 2.72 | 1.60 |
6 | 吴曼曼 | 2.72 | 1.60 |
7 | 李洋 | 2.55 | 1.50 |
8 | 王辛 | 2.55 | 1.50 |
9 | 朱辉 | 1.70 | 1.00 |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共青城同策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10 | 洪义 | 1.70 | 1.00 |
11 | 黄渤 | 1.70 | 1.00 |
12 | 王国强 | 1.36 | 0.80 |
13 | 李卫东 | 1.36 | 0.80 |
14 | 邓怡正 | 1.19 | 0.70 |
15 | 蒋玮 | 1.19 | 0.70 |
16 | 庄雯 | 1.19 | 0.70 |
17 | 黄芬 | 1.19 | 0.70 |
18 | 张强 | 0.85 | 0.50 |
19 | 莫婷 | 0.85 | 0.50 |
20 | 张莉 | 0.68 | 0.40 |
21 | 毕燕茹 | 0.68 | 0.40 |
22 | 王孝明 | 0.68 | 0.40 |
23 | 王沛涛 | 0.68 | 0.40 |
24 | 刘小正 | 0.68 | 0.40 |
25 | 郭媛媛 | 0.68 | 0.40 |
26 | 庞美交 | 0.68 | 0.40 |
27 | 成国兴 | 0.68 | 0.40 |
28 | 蔡洪伟 | 0.68 | 0.40 |
合计 | 116.96 | 68.80 |
通过共青城同策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如下: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共青城同策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1 | 莫婷 | 0.85 | 0.50 |
2 | 张莉 | 1.02 | 0.60 |
3 | 李洋 | 4.25 | 2.50 |
4 | 王音 | 0.85 | 0.50 |
5 | 蒋米仁 | 6.80 | 4.00 |
6 | 谭国斌 | 0.68 | 0.40 |
7 | 吴曼曼 | 3.40 | 2.00 |
8 | 王辛 | 3.40 | 2.00 |
9 | 黄渤 | 1.70 | 1.00 |
10 | 李卫东 | 1.53 | 0.90 |
11 | 邓怡正 | 1.53 | 0.90 |
12 | 庄雯 | 1.36 | 0.80 |
13 | 黄芬 | 1.02 | 0.60 |
14 | 张强 | 1.19 | 0.70 |
15 | 毕燕茹 | 0.68 | 0.40 |
16 | 王孝明 | 0.51 | 0.30 |
17 | 王沛涛 | 0.60 | 0.35 |
18 | 刘小正 | 0.17 | 0.10 |
19 | 郭媛媛 | 0.48 | 0.28 |
20 | 庞美交 | 0.82 | 0.48 |
21 | 成国兴 | 0.48 | 0.28 |
22 | 蔡洪伟 | 0.82 | 0.48 |
23 | 陈梓婷 | 1.70 | 1.00 |
24 | 曹明阳 | 0.85 | 0.50 |
25 | 傅冠元 | 0.51 | 0.30 |
26 | 吴晨瑜 | 0.51 | 0.30 |
27 | 罗德耀 | 0.51 | 0.30 |
合计 | 38.22 | 22.47 |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同策二号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1 | 许春华 | 13.20 | 1.00 |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持有同策二号合伙份额数(万元)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2 | 梁传足 | 8.58 | 0.65 |
3 | 钟美芬 | 6.60 | 0.50 |
4 | 曹亮 | 5.94 | 0.45 |
5 | 侯红霞 | 5.28 | 0.40 |
6 | 黄武海 | 4.62 | 0.35 |
7 | 雷志鹏 | 3.30 | 0.25 |
8 | 彭真 | 3.30 | 0.25 |
9 | 林利泉 | 3.30 | 0.25 |
10 | 侯志辉 | 3.96 | 0.30 |
11 | 孙丽歌 | 3.30 | 0.25 |
12 | 马佳 | 2.64 | 0.20 |
13 | 王梅 | 2.64 | 0.20 |
14 | 麦泽彬 | 2.64 | 0.20 |
15 | 苏海波 | 3.96 | 0.30 |
16 | 刘平 | 2.64 | 0.20 |
17 | 黄晓 | 3.96 | 0.30 |
18 | 范荣荣 | 3.96 | 0.30 |
19 | 陈伟章 | 2.64 | 0.20 |
20 | 黄保 | 2.64 | 0.20 |
21 | 乔佳 | 3.96 | 0.30 |
22 | 陶惠敏 | 2.64 | 0.20 |
23 | 覃豪 | 2.64 | 0.20 |
24 | 陈若兴 | 2.64 | 0.20 |
合计 | 100.98 | 7.65 |
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股权管理机制如下:
①2015年度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共青城同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锁定期为五年,各激励对象五年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若各激励对象自通过共青城同策取得公司股权之日起未满6年离职的,需按照本次股权激励的股权管理协议的规定以约定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周振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购回。对因欺诈、贪污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合伙人,因存在严重违纪等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周振或公司指定的人员购回。
②2019年度股权激励、2020年度股权激励: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份(间接持有)自授予日起锁定三年,激励对象在该期限内需为企业提供服务。无论锁定期是否届满,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激励对象均不得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除锁定期外,激励对象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限售、禁售的规定和要求。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辞退等退出情形的,需按照本次股权激励的股权管理协议的规定以约定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周振或其指定的人员购回或通过合伙企业按市场交易价格将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限已解锁的股份)出售。
③2019年度股权激励、2020年度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与公司、周振签署的股权管理协议约定,激励对象和周振的以下行为需取得公司书面同意:
1)转让其持有的共青城同策财产份额,无论是向合伙人还是向合伙人以外的主体转让,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
2)接受新的合伙人入伙;
3)从共青城同策退伙;
4)从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或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5)修改合伙协议。
除上述合伙份额管理规定外,共青城同策、同策二号的合伙协议还约定了员
工持股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事务的执行、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清算与解散等条款。共青城同策、同策二号已建立内部流转、退出、股权管理机制的具体安排。
(三)股权激励对象、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所任职务、所处持股平台及其所持股份数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任职情况、所任职务、所持持股平台及其所持股份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所处持股平台 | 间接持股数 (万股) |
1 | 周振 | 董事长、总经理;北京禾信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昆山禾信董事;禾信创智、禾信康源、海创仪器、上海临谱、台州大谱执行董事 | 共青城同策、同策二号 | 281.53 |
2 | 黄正旭 | 副总经理;禾信康源、禾信创智总经理;禾信智慧监事;康源至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139.00 |
3 | 粘慧青 | 营销中心大项目部部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48.00 |
4 | 朱辉 | 昆山禾信研发部主管及监事 | 共青城同策 | 9.00 |
5 | 李磊 | 高级工程师、禾信康源研发部经理及监事、康源至善监事 | 共青城同策 | 10.00 |
6 | 洪义 | 基础研究部研究四室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7.00 |
7 | 吕金诺 | 产品研发部系统硬件工程师 | 共青城同策 | 5.00 |
8 | 莫婷 | 研发中心研发办部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3.00 |
9 | 张莉 | 市场部部门副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3.00 |
10 | 李洋 | 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营销中心环境事业部部门总监、台州大谱监事 | 共青城同策 | 6.00 |
11 | 陈少得 | 生产部电子主管 | 共青城同策 | 2.00 |
12 | 张业荣 | 高级钳工 | 共青城同策 | 2.00 |
13 | 刘振东 | 产品研发部控制软件工程师 | 共青城同策 | 3.00 |
14 | 王音 | 采购部部门副总监、禾信康源采供部副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1.50 |
15 | 张艳 | 调试工程师 | 共青城同策 | 2.00 |
16 | 陆万里 | 董事、董事会秘书、昆山禾信副总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40.00 |
17 | 蒋米仁 | 副总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10.0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所处持股平台 | 间接持股数 (万股) |
18 | 燕志奇 | 高级产品工程师,兼任应用开发部智能应用室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2.60 |
19 | 谭国斌 | 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兼产品研发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2.00 |
20 | 王辛 | 大客户部部门总监兼任北京禾信副总经理兼任北京海创总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3.50 |
21 | 黄渤 | 监事会主席、运营服务中心技术部技术组经理(大气) | 共青城同策 | 2.00 |
22 | 李卫东 | 生产部部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1.70 |
23 | 邓怡正 | 财务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1.60 |
24 | 庄雯 | 运营服务中心技术部技术组经理(水服务) | 共青城同策 | 1.50 |
25 | 黄芬 | 商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 共青城同策 | 1.30 |
26 | 张强 | 广州禾信品质部部门总监兼任禾信康源品管部部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1.20 |
27 | 毕燕茹 | 大气数据分析主管 | 共青城同策 | 0.80 |
28 | 王沛涛 | 运营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运维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0.75 |
29 | 刘小正 | 大气服务部走航业务组经理 | 共青城同策 | 0.50 |
30 | 郭媛媛 | 昆山禾信总经理助理 | 共青城同策 | 0.68 |
31 | 庞美交 | 售后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兼现场服务部总监、质量控制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0.88 |
32 | 成国兴 | 上海临谱华东区售后主管 | 共青城同策 | 0.68 |
33 | 蔡洪伟 | 生产部部门副总监、康源生产部负责人 | 共青城同策 | 0.88 |
34 | 许春华 | 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兼工程测试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1.00 |
35 | 梁传足 | 营销中心营销办部门副总监 | 同策二号 | 0.65 |
36 | 钟美芬 | 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中心部门副总监 | 同策二号 | 0.50 |
37 | 曹亮 | 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部门副总监 | 同策二号 | 0.45 |
38 | 侯红霞 | 运营服务中心技术部大气数据分析主管(华北) | 同策二号 | 0.40 |
39 | 雷志鹏 | 技术部算法组主管 | 同策二号 | 0.25 |
40 | 彭真 | 系统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25 |
41 | 林利泉 | 产品研发部模块电子室经理 | 同策二号 | 0.25 |
42 | 侯志辉 | 产品研发部仪器软件室经理 | 同策二号 | 0.30 |
43 | 孙丽歌 | 财务中心会计核算部部门副总监 | 同策二号 | 0.25 |
44 | 马佳 | 运营服务中心技术部大气数据分析组主管,兼大气数据分析主管(华东) | 同策二号 | 0.2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所处持股平台 | 间接持股数 (万股) |
45 | 王梅 | 应用开发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20 |
46 | 麦泽彬 | 基础研究部研究二室主管 | 同策二号 | 0.20 |
47 | 苏海波 | 开发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30 |
48 | 刘平 | 禾信康源开发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20 |
49 | 黄晓 | 昆山禾信开发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30 |
50 | 范荣荣 | 昆山禾信开发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30 |
51 | 陈伟章 | 开发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20 |
52 | 黄保 | 系统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20 |
53 | 乔佳 | 系统工程师 | 同策二号 | 0.30 |
54 | 陶惠敏 | 总经办主任助理 | 同策二号 | 0.20 |
55 | 覃豪 | 运营服务中心大气服务部大项目工程组经理,兼区域经理(华南) | 同策二号 | 0.20 |
56 | 陈若兴 | 运维部运维业务组经理 | 同策二号 | 0.20 |
57 | 陈梓婷 | 总经理秘书 | 同策二号 | 1.00 |
58 | 曹明阳 | 上海临谱销售工程师 | 共青城同策 | 0.50 |
59 | 傅冠元 | 采购部部门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0.30 |
60 | 罗德耀 | 战略中心项目管理部部门副总监 | 共青城同策 | 0.30 |
合计 | 604.00 |
注6:王国强已离职,其所持员工股权激励份额(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0.80万股)转让至实际控制人周振,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已签署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款,相关工商变更已完成。黄武海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其离职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注7:吴曼曼已于2021年8月10日离职,其所持员工股权激励份额(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3.60万股)已转让至实际控制人周振。
公司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公司确认激励对象主要考虑激励对象的任职情况、对公司历史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等因素。股权激励的对象均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资深员工以及公司发展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公司兼顾激励对象的历史贡献以及激励对象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适当调节所授予的激励份额。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因此,共青城同策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
(2)根据共青城同策出具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合伙协议、股权管理协议的规定,公司拟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题的规定,共青城同策符合“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1名股东计算。
(四)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核心团队稳定,股权激励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保障了公司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体系,在吸引、激励员工的同时,也保障了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股权激励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五)股权激励授予日、授予价格、公允价值和股份支付的确定
(1)授予日的确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因此公司以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授予日 | 授予日确定依据 |
2015年度股权激励 | 2015年10月8日 | 2015年10月8日,禾信有限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
2019年度股权激励 | 2019年4月3日 | 2019年4月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
2020年度股权激励 | 2020年8月10日 | 2020年8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的议案》 |
项目 | 激励对象 | 授予价格 (元/股) | 每股权益份额(注) | 每股收益(注) | 扣非后每股收益(注) |
2015年度 股权激励 | 黄正旭等17名员工 | 1.60 | 0.97 | -0.22 | -0.50 |
2019年度 股权激励 | 陆万里等28名员工 | 5.00 | 2.50 | 0.38 | 0.19 |
2020年度 股权激励 | 邓怡正等51名员工 | 13.00 | 3.41 | 0.89 | 0.44 |
权益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禾信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4,855.73万元。本次股权激励前禾信有限股本为4,645.76万股,根据评估值,确定公允价值为3.20元/股。
2019年度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如下:以公司预计市值为参考依据,考虑非上市公司相对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差异后确定。2020年度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如下:2020年6月,周振、傅忠与毅达投资、中科科创、赢能鼎秀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结合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经各方协商确定,以26.67元/股的价格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4)股份支付的确定
公司在授予日后各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度股权激励,员工认购股份价格1.60元/股低于股票公允价值3.20元/股,涉及股份支付,就本次股权激励,公司于报告期内分别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64.79万元、64.79万元及61.99万元,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019年度股权激励,员工认购股份价格5.00元/股低于股票公允价值11.75元/股,涉及股份支付,同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3年服务期限,公司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期摊销。就本次股权激励,公司于2019年、2020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金额116.10万元、152.04万元,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020年度股权激励,员工认购股份价格13.00元/股低于股票公允价值26.67元/股,涉及股份支付,同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3年服务期限,公司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期摊销。本次股权激励于2020年8月实施,公司于2020年确认股份支付金额57.19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安排对调动人员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振为共青城同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仍持有共青城同策45.94%的合伙份额,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控制权未产生不利影
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情况。
(五)行权安排
1、2015年度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共授予周振等17人,授予股份604万股,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
2、2019年度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数量为68.80万股,激励对象共28位,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
3、2020年度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数量为30.12万股,激励对象共51位,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
公司上述三次股权激励计划属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不存在尚未行权的情形。
(六)限售安排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249.760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 |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周振 | 1,460.9675 | 27.83% | 1,460.9675 | 20.87% | 36个月 |
傅忠 | 946.5447 | 18.03% | 946.5447 | 13.52% | 36个月 |
昆山国科(SS) | 696.8636 | 13.27% | 696.8636 | 9.96% | 12个月 |
共青城同策 | 604.0000 | 11.51% | 604.0000 | 8.63% | 36个月 |
盈富泰克 | 464.5760 | 8.85% | 464.5760 | 6.64% | 12个月 |
科金创投(SS) | 422.9408 | 8.06% | 422.9408 | 6.04% | 12个月 |
金广叁号 | 285.9412 | 5.45% | 285.9412 | 4.09% | 12个月 |
金广1号 | 105.0000 | 2.00% | 105.0000 | 1.50% | 12个月 |
蔡亦勇 | 97.5610 | 1.86% | 97.5610 | 1.39% | 12个月 |
凯得金控(SS) | 61.3658 | 1.17% | 61.3658 | 0.88% | 12个月 |
毅达投资 | 60.0000 | 1.14% | 60.0000 | 0.86% | 36个月 |
赢能鼎秀 | 24.0000 | 0.46% | 24.0000 | 0.34% | 36个月 |
中科科创 | 20.0000 | 0.38% | 20.0000 | 0.29% | 36个月 |
国信证券禾信仪器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175.00 | 2.50% | 12个月 |
国信资本 | - | - | 87.50 | 1.25% | 24个月 |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 - | 62.8825 | 0.90% | 6个月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1,424.6175 | 20.35% | - |
合计 | 5,249.7606 | 100.00% | 6,999.7606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1 | 周振 | 1,460.9675 | 20.87% | 36个月 |
2 | 傅忠 | 946.5447 | 13.52% | 36个月 |
3 | 昆山国科(SS) | 696.8636 | 9.96% | 12个月 |
4 | 共青城同策 | 604.0000 | 8.63% | 36个月 |
5 | 盈富泰克 | 464.5760 | 6.64% | 12个月 |
6 | 科金创投(SS) | 422.9408 | 6.04% | 12个月 |
7 | 金广叁号 | 285.9412 | 4.09% | 12个月 |
8 | 国信证券禾信仪器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75.0000 | 2.50% | 12个月 |
9 | 金广1号 | 105.0000 | 1.50% | 12个月 |
10 | 蔡亦勇(SS) | 97.5610 | 1.39% | 12个月 |
合计 | 5,259.3948 | 75.14%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禾信仪器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国信资本,国信资本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2、跟投数量、获配金额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7.50万股,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规模的5%,获配金额为1,548.75万元。
3、限售期限
国信资本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禾信仪器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禾信仪器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175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6,8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禾信仪器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12日募集资金规模:6,825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
1 | 周振 | 董事长、总经理 | 2,925.00 | 42.8571% |
2 | 傅忠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2,964.00 | 43.4286% |
3 | 邵奇明 | 副总经理 | 195.00 | 2.8571% |
4 | 陆万里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95.00 | 2.8571% |
5 | 高伟 | 副总经理 | 273.00 | 4.0000% |
6 | 蒋米仁 | 副总经理 | 273.00 | 4.0000% |
合计 | 6,825.00 | 100.0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5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7.7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后每股收益
0.7389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盈率
23.9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48元(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市净率
2.3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9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275.8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7日出具了“致同[2021]440C00621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699.12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内容 | 金额(不含增值税) |
保荐、承销费用 | 2,452.83万元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00.00万元 |
律师费用 | 174.53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6.79万元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30.16万元 |
材料制作费 | 4.81万元 |
合计 | 3,699.12万元 |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致同已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21)第440A011739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致同对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4-6月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季度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440A014915号《审阅报告》。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23,700万元至24,500万元,同比增长
48.72%至53.7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0万元至3,900万元,同比增长13.01%至29.6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0万元至2,200万元,同比增长-12.35%至7.13%。上述2021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800137614102020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20907302110106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391190100100120111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721174865343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44050147100100000237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纳沙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1766保荐代表人:张华、魏安胜联系人:张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禾信仪器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禾信仪器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推荐禾信仪器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禾信仪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华、魏安胜,具体信息如下:
张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投资银行工作,曾负责或参与完成京威股份、东方时尚、广和通等首发上市项目;丽珠集团B股转H股上市项目;东方时尚可转债项目;京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柳化股份、京威股份等公司债项目。
魏安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师。199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景谷林业、贵航股份、精艺股份、奥马电器、四方精创、晨曦航空、奥士康等首发上市项目;华联控股和振华科技的公开增发项目;凌云股份、西安旅游的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股东昆山国科、盈富泰克、科金创投、凯得金控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
所有。
3、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同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金广叁号、金广1号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发行人股东蔡亦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6、发行人股东毅达投资、赢能鼎秀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7、发行人股东中科科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万里、黄渤、邓怡正、蒋米仁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9、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磊、朱辉、洪义、李梅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黄正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11、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同策二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
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符合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本人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科金创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
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首发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盈富泰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百,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国科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首发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百,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实际操作按市场情况决策。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青城同策、金广叁号分别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首发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①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③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2)继续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⑤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稳定股价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约束措施
①公司如未能按照承诺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公司承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方案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方案或替代方案,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提出或未实施增持计划的,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因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公司有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提出或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直至其承诺履行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本人承诺①单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人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5)本人承诺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6)若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公司有权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陆万里、邓怡正、黄正旭、邵奇明、高伟、蒋米仁分别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本人承诺,6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本人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人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5)本人承诺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6)本人如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本人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相应报酬直至承诺履行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承诺:
如公司未来新聘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相关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履行和现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稳定股价义务。
(四)股份回购、赔偿损失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忠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2)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
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相关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质谱产业化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将破解公司产能瓶颈,满足公司产品结构多样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优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效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核心技术水平,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有利于改善公司研发基础条件,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建立成熟完善的产品营销网络和技术服务支持体系,为客户提供销售前的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后支持维修服务体系,延伸沟通渠道和提高技术服务响应速度,提高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培育市场竞争优势。
因此,实施本次公开发行有利于提供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
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振、傅忠、陆万里、方芝华、李旼、刘勇、刘桂雄、熊伟、叶竹盛、邓怡正、黄正旭、邵奇明、高伟、蒋米仁分别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为了保障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出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
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节之“二、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以及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之“(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八)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九)其他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1)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
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为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6年1月22日为发行人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28号《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确保本公司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为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对应的评估目的使用前提条件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其他相关承诺事项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签署了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了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之“(四)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十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国科、科金创投、共青城同策、盈富泰克、金广叁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陆万里、方芝华、李旼、刘勇、刘桂雄、熊伟、叶竹盛、黄渤、申意化、孙浩森、邓怡正、黄正旭、李梅、李磊、朱辉、洪义、邵奇明、高伟、蒋米仁分别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公司独立董事刘桂雄、熊伟、叶竹盛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