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号)的决定,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计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64,3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180,532.4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90,819,463.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8-0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上述各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含募集资金净额及利息):
户名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户账号 | 存放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8111101014001351708 | 14,065.81 | 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371902949910111 | 10,467.95 | 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632682219 | 11,845.24 | 新建年产19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462070100100219702 | 4,702.95 | 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411654999011001712454 | 18,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 59,081.95 | - |
注:1、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819,463.97元,少于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上述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砚、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