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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0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 告编号:2021-09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1年9月1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认真研究《问询函》中所涉及问题,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半年报显示,公司2021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同比增长1700%,归母净利润1919万元。其中,第一季度收入2424万元,归母净利润1304万元。上半年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由于新设立的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翔源)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经营收入超过8,000万。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亿翔源成立于2021年6月11日,注册资本3亿元,上市公司持股10%,其余股东将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其中,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持有亿翔源35%,与公司2021年4月10日设立子公司的公告不符。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上海聚赫曾于2016年与上市公司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最终将资金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控制的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构成资金占用。

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仅持有亿翔源10%股权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和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调节营业收入以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在计算退市标准时,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2)亿翔源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起始日期、经营模式,主要生产设施来源,主要产品、产能、销售价格、销量、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等情况;(3)亿翔源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并结合表决权委托等情况,说明公司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4)亿翔源的收入确认依据,成立不足20天即实现超8000万收入

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亿翔源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其将投票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其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公司披露核查过程;(6)结合公司分季度不同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季度间收入、归母净利润大幅波动的原因。公司一季度收入2424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归母净利润1304万元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1)在仅持有亿翔源10%股权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和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调节营业收入以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在计算退市标准时,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亿翔源发起协议“第十五条 关于经营权、管理权的特殊约定:为充分发挥甲方(新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和管理优势,乙方(临邑和汇联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丙方(深圳博阿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丁方(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将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由甲方全权负责管理并经营公司,以达到甲方可以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要求。本协议中与本条款有冲突的地方,以此条款为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之日不少于5年,充分保障亿翔源持续、稳定的经营。

依据上述约定,公司虽然只直接持有10%亿翔源股权,但是实际拥有亿翔源100%表决权及相关非财产性权利,并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亿翔源,亿翔源全部管理层及员工均由上市公司委派或选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 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 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 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虽然仅持有亿翔源10%股权,但是根据上述准则要求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亿翔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调节营业收入以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在计算退市标准时,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经公司核查,亿翔源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占比超过上市公司上半年收入总额的50%,属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鉴于半年报未经审计,公司提示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

(2)亿翔源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起始日期、经营模式,主要生产设施来源,主要产品、产能、销售价格、销量、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等情况

经核实,亿翔源自2021年4月8日发起设立之日起便开始相关经营活动。

目前亿翔源主营业务包括精细化工产品生产、烷基化油生产加工及组分等业务,两项业务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1)精细化工生产主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制定不同化工产品生产计划,根据生产计划采购部门生产所需原材料,生产部门组织生产,生产装置全天24小时连续性生产,产出产品后,由销售部门负责通过直销方式进行销售;

2)烷基化油生产加工及组分业务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依托公司自有的烷基化油调和技术和相关装置,在满足国家汽油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客户对烷基化油指标的需求,对汽油组分组成、烷基化油性能指标等进行调整,整个调和过程通过数字计算机控制系统DCS控制,调和完成后通过高效的质量检测反馈系统智能检验并调整产品。生产数量根据客户订单需求确定,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向生产部门提出生产需求,生产部门依据生产需求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具体负责采购工作,采购完成后,具体由生产部门根据根据油品指标进行油品生产,生产完成后,油品按订单约定时间出货。报告期内,亿翔源精细化工生产主要采取赁经营的方式,主要生产设施为租赁取得,依托租赁的山东桦超化工现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工作。烷基化油生产加工及组分业务所需设备主要为亿翔源自持,设备主要包括内浮顶2000m?汽油储罐5个,内浮顶3000m?汽油储罐5个,固定顶5000m?柴油储罐5个及相关生产配套装置和设备,年产能可达300万吨烷基化油。

报告期内,亿翔源主要产品、产量、销量、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月份产品名称产量(吨)销量(吨)平均销售单价 (元/吨)销售金额 (万元)
4月烷基化油346.72346.725,820.00201.79
5月
烷基化油6,182.066,182.066,067.073,750.70
聚丙烯145.00145.009,615.00139.40
6月烷基化油5,772.065,772.067,704.704,447.20
聚丙烯198.00198.009,950.00197.00
合计8,736.09
序号供应商名称客户名称
1胜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振东石化有限公司
2山东中油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东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3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兴石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4山东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海泰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5中油瑞林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临邑信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享有表决权比例
1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1932万元100%
2临邑和汇联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6000万元2000万元0
3深圳博阿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500万元3000万元0
4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500万元3000万元0
合计30000万元9932万元100%

按照注册资本3亿元测算,其占上市公司2019年总资产11.11亿元的

27.01%,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宜。

综上分析,公司设立亿翔源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亿翔源的收入确认依据,成立不足20天即实现超8000万收入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起协议,亿翔源于2021年4月8日发起设立,同时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等事宜,在公司开办期间,亿翔源化工已进行具体业务的开展等工作,亿翔源实际经营期限已超过2个月,“成立不足20天”的情况实为亿翔源完成工商登记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亿翔源设立完成之前已经开展了经济活动,亿翔源相关业务也已在实际经营,相关活动所形成的权益增加均能够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订),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亿翔源设立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效性亦不存在问题。

综上分析,公司收入实现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要求。

(5)亿翔源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其将投票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其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公司披露核查过程

根据各股东回函,各股东将其所持亿翔源投票权全权委托给上市公司主要是由于新亿股份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平台优势、品牌优势和融资优势,同时上市公司在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其余三家股东将所持亿翔源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全权委托上市公司执行,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公司自查及其余各股东回函及承诺,上司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与临邑和汇联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博阿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核查过程:

1)通过查询各股东工商等公开资料;

2)发送问询函并核查亿翔源其他股东回函及说明;

3)询问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

临邑和汇联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回函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贵司问询函,就贵司关注问题回复如下:

1、贵公司将所持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股份所对应表决权委托给我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公司将所持亿翔源化工股份所对应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上市公司,主要是因为贵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强大的平台优势和资金优势,同时贵司在企业管理和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为保障亿翔源的快速发展,保障亿翔源全体股东利益,我司特将所持亿翔源股份对应表决权全权委托贵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司利益。

2、贵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我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深圳博阿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情况:

“贵司问询函已收到,就问询函中问题,我司答复如下:

1、公司将所持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股份所对应表决权委托给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贵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我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化工相关实业企业经营较少,为保障合资企业(亿翔源)高效、快速的发展,我司将所持亿翔源股份对应表决权全权委托给贵司,符合我司利益,亦符合我司发展理念。

2、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我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函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贵司问询函,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及时核实,回复如下:

1、贵公司将所持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股份所对应表决权委托给我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针对表决权委托的问题,我司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贵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平台优势、资源优势和管理优势,具有将亿翔源管理和经营好的基础;

(2)我司虽然委托了表决权等相关权利,但是我司仍为亿翔源股东,享有分红权,未损害我司核心利益;

(3)相关决策经我司一致决定,决策具有有效性,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2、贵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公司自查,我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6)结合公司分季度不同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季度间收入、归母净利润大幅波动的原因。公司一季度收入2424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归母净利润1304万元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化工板块相关业务尚未形成,主要收入依然为上市公司原有的贸易相关业务收入,二季度开始,随着亿翔源的筹建,化工相关业务迅速展开,相关业务收入迅速扩大,导致季度间收入出现了较大增长。

虽然公司二季度收入呈现大幅增长,但是公司净利润及归母净利润相较于第一季度并未同比例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亿翔源化工业务及产能正处在爬坡期,前期各项投入成本、费用等较高所致。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全部为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矿石销售收入,由于前期购入成本较低,

扣除相关成本后,亿源汇金实现净利润1304万元,根据亿源汇金与客户的矿石销售协议,公司将库存的矿石,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相应客户,并完成了矿石的交割和验收,公司亦收到全部交易对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综上分析,公司一季度收入2424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归母净利润1304万元具有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半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24亿元,坏账准备余额2.48亿元。其中,应收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

2.51亿元,账龄3-4年,但在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该笔应收款。2020年6月,第四大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楚投资)承诺,自复牌后一年内收回其中3.3亿元其他应收款,并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10,750万股股权作为履约能力的保证,如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由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黄伟承诺补足。易楚投资未在2021年6月30日承诺期内完成补偿义务,控股股东也未履行补足义务。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控股股东万源汇金往来款的形成原因,相关金额和账龄披露是否准确,前期未披露的原因;(2)易楚投资承诺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具体对象、金额、形成原因、交易背景、可收回性,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4)截至目前,3.3亿元的回收情况及相关股东后续补偿安排和可行性。

回复:

(1)应收控股股东万源汇金往来款的形成原因,相关金额和账龄披露是否准确,前期未披露的原因经核查,此处应收控股东万源汇金往来款为公司财务人员编写错误所致,经复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款项的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160,000,000.003-4年28.0080,000,000.00
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往来款90,000,000.003-4年15.7545,000,000.00
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82,305,388.711-2年14.4079,173,083.97
天津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往来款50,000,000.003-4年8.7525,000,000.00
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30,000,000.004-5年5.2530,000,000.00
合计-412,305,388.71-72.16259,173,083.97
项目对象金额形成原因交易背景可回收性
1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采购合同未实际执行, 转至其他应收款采购商品暂无法确定
2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9000万元采购合同未实际执行, 转至其他应收款采购商品暂无法确定
3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6亿元采购合同未实际执行, 转至其他应收款采购商品暂无法确定
4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采购合同未实际执行, 转至其他应收款采购商品暂无法确定
合计3.3亿元---

针对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公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对象金额账龄计提标准(%)计提金额
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3-4年502500万元
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9000万元3-4年504500万元
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6亿元3-4年508000万元
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4-5年1003000万元

三、半年报显示,独立董事刘川、董事臧忠华、职工监事钱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刘川的理由是“由于本人没有实质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及日常管理”;臧忠华的理由是“鉴于公司的发展以及中小股民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公告,本人无法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以及管理工作,无法对此次半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钱江的理由是“因已从公司离职,其无法对半年度报告确认,无法出具确认文件。”以上三位相关人员均未对年报进行书面确认。

请公司补充披露:(1)独立董事刘川、董事臧忠华、监事钱江是否依法依规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并说明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请监事会对董事臧忠华、独立董事刘川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发表意见;(2)监事钱江离职生效的具体时间,未出席监事会的具体原因,是否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3)上述董事、监事在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情况下,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投票同意或未投票的原因及合规性。

回复:

(1)独立董事刘川、董事臧忠华、监事钱江是否依法依规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并说明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请监事会对董事臧忠华、独立董事刘川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发表意见;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发送至各董事、监事邮箱,并电话联系通知了各董事、监事及时履行审阅职责。

2021年8月28日,董事臧忠华邮件回复了“签署后的表决票”,并在邮箱内回复:

“鉴于公司的发展以及中小股民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公告,由于本人无法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以及管理工作,无法对此次半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2021年8月30日,独立董事刘川邮件回复了“签署后的表决票”,并在邮箱内回复:“由于本人没有实质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及日常管理,无法对这次半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确认。”

收到邮件后,公司及时与上述两人联系,根据两人反馈,两人意见均全部以邮件回复为准,不再单独给上市公司任何答复。

针对董事臧忠华及独立董事刘川仅签署表决票而为出具确认意见的行为,监事会意见如下:

董事臧忠华及独立董事刘川以“未能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等理由”,拒绝签署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行为,虽然签署了表决票,但是两人的行为仍然属于未严格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形,监事会将督促相关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尽快改正上述行为,积极履行董事职责,如后续上述人员再出现相似问题,监事会将履行职责,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监事钱江离职生效的具体时间,未出席监事会的具体原因,是否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

经核查,监事钱江于2021年2月9日提交了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完成辞职手续的办理,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对其离职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针对监事钱江未按照监事职责履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审阅工作,公司及时进行了电话联系沟通,其反馈:“已从公司离职,无法对半年度报告确认,无法出具确认文件。”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钱江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后予以生效。在此期间,钱江先生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的相应职责。

公司认为,钱江先生在公司未选举新的职工监事前,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责,鉴于其拒绝履行监事职责,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监事更换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上述董事、监事在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情况下,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投票同意或未投票的原因及合规性。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认为,董事臧忠华及独立董事刘川因为对规则不了解,签署了同意表决票的同时仍以“未能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等理由”,拒绝签署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

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未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形,监事会将督促相关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尽快改正上述行为,积极履行董事职责,如后续上述人员再出现相似问题,监事会将履行职责,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认为,监事钱江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责,鉴于其拒绝履行监事职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也将及时履行监事更换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根据前期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承诺,公司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亿元、5亿元。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拟将业绩承诺延后至2021、2022年。如果公司最终实现的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源汇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2021年6月9日,公司在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业绩承诺延期事项。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履行决策程序。

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控股股东推动公司完成利润承诺的具体安排、实现方式、承诺方的履约能力;(2)前述承诺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后续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安排;(3)请承诺方严肃对待作出的承诺,严格履行承诺。

回复:

(1)控股股东推动公司完成利润承诺的具体安排、实现方式、承诺方的履约能力

根据控股股东反馈,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协助上市公司恢复主业,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已成立了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金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两家控股子公司,随着两家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上市公司收入、利润将迎来较大的提升。同时,相关各方还在积极寻找优质资产,争取尽快将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以实现控股股东对公司利润承诺。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具备实体资产和现金流,除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近期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外,万盛源公司拥有7亿余元的应收款暂未收回,因此控股股东目前具备履约能力。

(2)前述承诺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后续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安排;

根据控股股东反馈,控股股东将在2021年11月15日之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后续公司将监督和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履行相关承诺,并就相关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3)请承诺方严肃对待作出的承诺,严格履行承诺。

根据控股股东反馈,控股股东时刻不忘所做出的承诺,并为早日兑现承诺积极开拓上市公司业务,争取早日实现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续也将严格履行承诺。

五、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的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对公司董事长黄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庞建东、刘鹏和李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请公司严格落实相关决定,说明上述人员目前履职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相关决定的情形,及后续整改措施。

回复:

截至目前,两人已不在公司履职,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快寻找合适人员,尽快按照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相关决定更换相关人员,待公司物色到合适人员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更换程序及公告程序。

截至目前,庞建东、刘鹏已不在公司任职,亦不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公司已超过6年未聘任专职董事会秘书,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多次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原因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2021年6月9日,公司在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公司正在积极对外招聘董事会秘书人选,并将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仍未聘请专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请公司披露选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工作进展,后续时间安排,以及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具体措施。

回复:

受公司前期负面信息的影响,公司重要岗位的合适人才招聘存在一定困难,后续随着上市公司化工等业务的开展,公司生产、经营也将步入正轨,公司招聘难度也将随之下降,目前相关岗位招聘信息均已发出,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在董秘和证代到位前,公司委派内部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 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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