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9月9日(星期四)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 至下午 3: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65,348,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17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427,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45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9,921,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2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6,113,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6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495,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0,617,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156%。
3、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聘请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和汪顺荣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子公司天水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82,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2077%;反对9,6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23%;反对3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符晓渊 汪顺荣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