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龙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5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证券简称为“龙利得”,证券代码为“300883”。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346,000,000股,其中82,028,576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0年9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34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263,971,4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2,028,576股。
自公司首发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引起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监事王德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献忠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飞凡协立物联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自然人股东曹春芳、吕萍、干石凡、吴崇余、万里平、王皎、周新华、王辉英、邱萍、陈晖、李雪刚、卢冬梅、钱梅红、钱红、柴玮、陈海涛、周宝妹、张金芳、冯治钢、卫林荣、韩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翟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1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6.夏志强系公司董事,通过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就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股份的锁定和转让限制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董事的梁巨元(任期届满已于2021年2月5日离任)通过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监事张亮(任期届满已于2021年2月5日离任)及其配偶通过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就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股份的锁定和转让限制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2,39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045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5,222,100 | 35,222,100 |
2 |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000,000 | 21,000,000 |
3 | 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000,000 | 13,000,000 |
4 | 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000 |
5 | 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 | 9,406,625 | 9,406,625 |
6 | 万里平 | 8,000,000 | 8,000,000 |
7 | 王皎 | 6,000,000 | 6,000,000 |
8 |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0 | 6,000,000 |
9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6,000,000 | 6,000,000 |
10 | 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鼎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0 | 4,000,000 |
11 | 周新华 | 4,000,000 | 4,000,000 |
12 | 曹春芳 | 3,675,000 | 3,675,000 |
13 | 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00,000 | 3,600,000 |
14 | 无锡飞凡协立物联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000,000 | 3,000,000 |
15 | 吕萍 | 2,100,000 | 2,100,000 |
16 | 邱萍 | 2,000,000 | 2,000,000 |
17 | 王辉英 | 2,000,000 | 2,000,000 |
18 | 陈晖 | 1,600,000 | 1,600,000 |
19 | 干石凡 | 1,575,000 | 1,575,000 |
20 | 王德超 | 1,575,000 | 1,575,000 |
21 | 吴献忠 | 1,400,000 | 1,400,000 |
22 | 李雪刚 | 1,242,375 | 1,242,375 |
23 | 吴崇余 | 1,050,000 | 1,050,000 |
24 | 卢冬梅 | 1,000,000 | 1,000,000 |
25 | 钱梅红 | 1,000,000 | 1,000,000 |
26 | 钱红 | 500,000 | 500,000 |
27 | 柴玮 | 480,000 | 480,000 |
28 | 陈海涛 | 466,000 | 466,000 |
29 | 周宝妹 | 400,000 | 400,000 |
30 | 张金芳 | 340,000 | 34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31 | 冯治钢 | 288,000 | 288,000 |
32 | 韩军 | 200,000 | 200,000 |
33 | 卫林荣 | 170,000 | 170,000 |
34 | 张欢 | 28,000 | 28,000 |
35 | 童宇飞 | 26,000 | 26,000 |
36 | 王水洲 | 14,000 | 14,000 |
37 | 瞿仁龙 | 11,000 | 11,000 |
38 | 陈飞 | 9,000 | 9,000 |
39 | 邵希杰 | 5,000 | 5,000 |
40 | 张明星 | 5,000 | 5,000 |
41 | 赵后银 | 3,000 | 3,000 |
42 | 俞月利 | 2,000 | 2,000 |
43 | 赵立忠 | 2,000 | 2,000 |
44 | 赵新忠 | 1,000 | 1,000 |
45 | 郑文俊 | 1,000 | 1,000 |
合计 | 152,397,100 | 152,397,100 |
注1:股东王德超现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股东吴献忠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3:股东干石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575,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5,000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00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干石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75,000股。
注4:公司董事夏志强先生,通过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7400股的股份,根据相关承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5:曾担任公司董事的梁巨元先生及其亲属三人,通过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2,104,021股;其任期届满已于2021年2月5日离任,根据相关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梁巨元先生已履行上述承诺。
注6:曾担任监事张亮先生及其配偶,通过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72,252股;其任期届满已于2021年2月5日离任,根据相关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张亮先生已履行上述承诺。
六、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增+/减- | 股份数量(股)(股) | 占比(%)(%)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59,500,000 | 75.0000 | -152,397,100 | 107,102,900 | 30.9546 |
首发后限售股 | 0 | 0 | 0 | 0 | 0.0000 |
首发前限售股 | 259,500,000 | 75.0000 | -152,397,100 | 107,102,900 | 30.9546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6,500,000 | 25.0000 | +152,397,100 | 238,897,100 | 69.0454 |
三、总股本 | 346,000,000 | 100.00 | 0.00 | 346,000,000 | 100.00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保荐机构对龙利得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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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晨荣冯洪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