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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为完善和健全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就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原则,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处行业特点、未来盈利能力、股东权益需求、公司融资环境及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三、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或者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其他

1.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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