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
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3月21日,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1,572,90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94,126,27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9%)转让给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发行前,艾迪及闫春雨为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同喻”)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武汉同喻持有公司105,699,1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58%。
依据公司与闫春雨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假设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22,838,944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闫春雨将直接持有公司122,838,944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2.22%,并与艾迪通过武汉同喻持有公司19.12%股份,二人合计控制公司41.33%股份。本次发行将导致闫春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依据公司与闫春雨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闫春雨出具的相关承诺,确定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闫春雨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可免于发出要约。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