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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4万股,发行价格为14.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70.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59.81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11.0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了XYZH/2021GZAA3018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董事会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并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金额
1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17,146.1414,195.0717,146.142,951.07
2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11,178.619,254.635,563.18-3,691.45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301.753,561.364,301.75740.39
总 计32,626.5027,011.0727,011.070.00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较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有所缩减,不足部分公司将用自筹资金补足。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系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出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文 斌杨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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