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4万股,发行价格为14.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70.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59.81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11.0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了XYZH/2021GZAA3018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 17,146.14 | 17,146.14 |
2 | 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 | 11,178.61 | 5,563.18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301.75 | 4,301.75 |
合 计 | 32,626.50 | 27,011.07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1年6月4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为9,291.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 17,146.14 | 8,636.85 | 8,636.85 |
2 | 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 | 11,178.61 | - | -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301.75 | 654.64 | 654.64 |
合 计 | 32,626.50 | 9,291.49 | 9,291.49 |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59.81万元(不含税),截至2021年6月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98.40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98.40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 | 2,512.73 | 188.68 | 188.68 |
审计及验资费 | 580.00 | 283.96 | 283.96 |
律师费 | 424.62 | 105.00 | 105.00 |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信息披露费用 | 369.81 | -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72.65 | 20.76 | 20.76 |
合计 | 3,959.81 | 598.40 | 598.40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9,889.8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9,889.8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1GZAA30237号”《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并认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文 斌 | 杨 娜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