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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及涉及相关诉讼进展

1、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加食品”)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于2020年12月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8)。因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的纠纷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因涉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导致6个银行账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司法冻结。

2、涉及相关诉讼进展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5)中披露: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021年7月7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4)中披露:2021年7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4701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7月16日,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

驳回的”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2021年9月8日,公司查询发现以下被冻结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但暂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单位:元

序号账户名称账号账户类别开户行解冻金额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8***841一般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155,140,744.72
2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868基本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经济开发区支行1,952,776.42
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1一般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720,261.09
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1***708一般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137,821.19
5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028一般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水晶城支行27,335.14
6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264保证金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0.00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银行账户解冻金额157,978,938.56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18%。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增加公司现金流、稳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有积极影响。本次银行帐户冻结解除后,公司目前无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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