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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高科教育、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将承担本次仲裁案件的部分仲裁费用34,022.4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当期利润,除此之外,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2021年9月7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高科教育”)及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416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DS20192355号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等文件,贸仲委已受理张有明、王迈、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武岳峰”)就与公司及高科教育、上海观臻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包括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等(详见公司临2020-004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1年9月7日,公司、高科教育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416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即张有明、王迈和武岳峰的各项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为113,408元,由申请人即张有明、王迈和武岳峰承担70%,即人民币79,385.60元;由第二被申请人高科教育承担30%,即人民币34,022.40元。该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因此,第二被申请人高科教育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022.4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前述案件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将承担本次仲裁案件的部分仲裁费用34,022.4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当期利润34,022.40元,除此之外,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若案件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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