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梅安森: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或“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根据公司与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集团”)签署的《黑龙江恒阳集团智慧牧业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要求恒阳集团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公司与陈阳友、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生化”)签署的《保证合同》,要求陈阳友、恒阳牛业、恒阳生化按合同约定对恒阳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38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渝民终40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阳友原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恒阳生化因与被上诉人梅安森、原审被告恒阳集团、陈阳友、恒阳牛

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阳生化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未予准许,且其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阳生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项诉讼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向各被告方依法追讨相关款项,若各被告方不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后续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恒阳集团及陈阳友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恒阳生化及恒阳牛业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公司将根据其重整结果针对性的采取相关追讨措施。后续执行情况及回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积极追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紧密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民终405号)。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