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39 号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泽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6日,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万泽集团受让你公司对参股公司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债权金额为1.81亿元及相应利息,万泽集团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万泽集团累计向你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0.8亿元,剩余的债权本金及利息1.39亿元至2021年3月25日方支付完毕,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你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2.3条、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