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汇隆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ilong New Materials Co.,Ltd.(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9,2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5,890,0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价格8.0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4.5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7.27倍(截至2021年8月24日(T-3日)),低于A股可比上市公司扣非前平均静态市盈率33.91倍及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33.36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及相应生产技术工艺的研发需要大量的技术储备、长期

稳定的设备和研发投入。如公司不能持续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或研发成果未能及时转化和应用,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掌握在研发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手中。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管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不能排除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涤纶纤维制造行业主要受下游家纺行业的需求变化影响。近年来,国内纺织品市场需求和我国纺织品出口直接带动了涤纶长丝的消费。

我国纺织品市场需求规模较大且需求量保持增长,但我国纺织品的出口量仍然较大,纺织品的出口情况变化会对涤纶长丝行业造成较大影响。目前,全球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际经济形势的波动将会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进而影响涤纶长丝行业,公司面临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四)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属于石化产品,其价格受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而原油价格波动涉及全球政治、经济等因素。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80%左右,直接材料的价格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而公司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的采购价格受到市场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公司产品的价格也会相应调整。

2021年1月以来,原油相关的PTA、PET等大宗原材料价格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也随之变化,从而对公司产品毛利率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如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27,50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果项目建成达产后,产品销售收入不能按照预期

超过盈亏平衡点,则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六)“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自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从2020年1月起在全国爆发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公司一直切实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对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2020年春节后的生产、销售均有所延迟,经营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国内疫情已经得到基本控制,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新冠疫情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全球疫情扩散形势不能及时缓解或进一步蔓延,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9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汇隆新材”,股票代码为“301057”,本次公开发行27,300,000股股票,其中25,890,054股将于2021年9月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9日

(三)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四)股票代码:3010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92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3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89.005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330.994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409,9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沈顺华39,414,60036.092024年9月9日
华英汇13,138,20012.032024年9月9日
汇隆投资6,488,0005.942024年9月9日
朱国英5,839,2005.352024年9月9日
冯 涛3,560,0003.262022年9月9日
彭 涛3,000,0002.752022年9月9日
德清德锐2,800,0002.562022年9月9日
钱海平2,000,0001.832022年9月9日
顾高良1,600,0001.472022年9月9日
杨 敏1,500,0001.372022年9月9日
郎敏华1,300,0001.192022年9月9日
吴 炜660,0000.602022年9月9日
徐建国600,0000.552022年9月9日
小计81,9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无限售股份12,649,55411.582021年9月9日
网下限售股份1,409,9461.292022年3月9日
网上发行股份13,240,50012.132021年9月9日
小计27,300,00025.00——
合计109,200,000100.00——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1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15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92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73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03号),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Huilong New Materials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190万元法定代表人:沈顺华住所: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及原料的销售;功能色母粒(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使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DTY、FDY和POY等。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邮政编码:313213电话号码:0572-8899721传真号码:0572-8468710互联网网址:http://www.hljtchina.com/电子信箱:info@zjhuilong.com.cn董事会秘书:郑成福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沈顺华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3,941.46564.184,505.6455.01
2张井东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66.5066.500.81
3曹根兴董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49.2349.230.60
4程志勇独立董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5叶卓凯独立董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6吴燕监事会主席2020年8月-2023年8月——11.7611.760.14
7周宇监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4.874.870.06
8张燕燕监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1.621.620.02
9邓高忠副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100.56100.561.23
10沈永华副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51.5051.500.63
11沈永娣财务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15.8115.810.19
12郑成福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
13朱国英副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583.92467.141,051.0612.83
合计——4,525.381,333.175,858.5571.53——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本次发行前,沈顺华、朱国英夫妇直接持有公司4,525.38万股,并通过其控制的华英汇、汇隆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962.62万股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488.00万股股权,控股权比例为

79.22%。沈顺华、朱国英夫妇基本情况如下:

沈顺华,1973年2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身份证号码:330125197302******。

朱国英,1973年10月出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身份证号码:33012519731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1:沈顺华、朱国英对华英汇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30%。

注2:沈顺华系汇隆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沈顺华、朱国英分别持有汇隆投资合伙份额的5.96%和11.25%。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的股东汇隆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除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权数量及行权安排等事宜,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来源入股时间
汇隆投资648.807.92增资2014年4月
公司名称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4年4月2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顺华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1016室(二层)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汇隆投资尚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执行事务合伙人)47.665.96%
2邓高忠124.0015.50%
3朱国英90.011.25%
4张井东82.0010.25%
5沈永华63.507.94%
6曹根兴60.707.59%
7王莉敏28.163.52%
8董小英23.002.88%
9施建林21.252.66%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
10沈永娣19.502.44%
11杨莉萍18.732.34%
12吴燕14.501.81%
13季宁12.501.56%
14陈林玉11.501.44%
15范晓娟11.001.38%
16汪燕平10.001.25%
17胡斌10.001.25%
18沈平峰10.001.25%
19蒋锦峰10.001.25%
20姚利锋10.001.25%
21阮红连9.501.19%
22蔡云飞9.501.19%
23姚水高7.500.94%
24何黎明6.500.81%
25沈佳华6.500.81%
26曹法洪6.500.81%
27周宇6.000.75%
28陈迪星6.000.75%
29王炜坤5.500.69%
30郭全利5.500.69%
31谢明兰5.000.63%
32陈妍5.000.63%
33曹海良5.000.63%
34黄志忠5.000.63%
35沈雪华4.500.56%
36彭中元4.000.50%
37黄建勇4.000.50%
38莫烨红4.000.50%
39徐华伟3.000.38%
40姜伟荣3.000.38%
41陈翡2.500.31%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
42陆应娣2.000.25%
43李世军2.000.25%
44沈祖良2.000.25%
45张燕燕2.000.25%
合 计800.00100.00%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沈顺华39,414,60048.1339,414,60036.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华英汇13,138,20016.0413,138,2001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汇隆投资6,488,0007.926,488,0005.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朱国英5,839,2007.135,839,2005.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冯 涛3,560,0004.353,560,0003.2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彭 涛3,000,0003.663,000,0002.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德清德锐2,800,0003.422,800,0002.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钱海平2,000,0002.442,000,0001.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顾高良1,600,0001.951,600,0001.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杨 敏1,500,0001.831,500,0001.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郎敏华1,300,0001.591,300,0001.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吴 炜660,0000.8166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建国600,0000.73600,0000.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409,946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81,900,000100.0083,309,946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2,649,55411.58
网上发行流通股————13,240,50012.13
小计————25,890,05423.71——
合计81,900,000100.00109,20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沈顺华39,414,60036.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2浙江华英汇控 股有限公司13,138,2001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德清汇隆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6,488,0005.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朱国英5,839,2005.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冯 涛3,560,0003.2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彭 涛3,000,0002.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德清德锐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2,800,0002.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钱海平2,000,0001.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顾高良1,600,0001.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杨 敏1,500,0001.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79,340,00072.6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7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人民币8.03元/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1、9.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1.66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51.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78.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374.4191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546.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05.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24.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49612420%,有效申购倍数为6,683.93705倍。 根据《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3,218,702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06,146,177.06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21,798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为175,037.94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4,058,432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12,889,208.96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068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为8,576.04元。 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866股,包销金额为183,613.98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0.0838%。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921.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828.56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9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53号)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5,093.34万元(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3,5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849.06万元(不含增值税) 律师费用:301.89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0.38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2.02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1.8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16,828.56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4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61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发行人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0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02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9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上述相关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数据及业绩预计情况”之“(二)2021年1-9月的业绩预计情况”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年8月19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钱红飞

联系人:周旭东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传真:0571-8790197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周旭东、钱红飞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周旭东:200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顺鑫农业(000860)2004年配股、华菱钢铁(000932)200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津滨发展(000897)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国恒铁路(000594)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大东南(002263)2010年、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安纳达(002136)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江特电机(002176)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得邦照明(603303)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越剑智能(603095)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日葵(300111)201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银江股份(300020)

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兴源环境(300266)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主办人。钱红飞: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曾参与或负责建业股份(603948)、汉嘉设计(300746)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永高股份(002641)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汉嘉设计(300746)、兴源环境(300266)和银江股份(300020)的重大资产重组,浙旅集团公司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本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汇隆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合伙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合伙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3、持有公司股份的华英汇承诺

(1)自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汇隆新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汇隆新材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汇隆新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汇隆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汇隆新材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持有公司股份的钱海平、杨敏、彭涛、冯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德清德锐承诺

(1)自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汇隆新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6、其他股东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二)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沈顺华、朱国英、华英汇、汇隆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沈顺华、朱国英

(1)本人拟长期持有汇隆新材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汇隆新材所有;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本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华英汇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汇隆新材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汇隆新材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汇隆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汇隆新材所有;

(7)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3、汇隆投资

(1)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汇隆新材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合伙企业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合伙企业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汇隆新材所有;

(7)上市后本合伙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以及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承诺约束事项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承诺: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沈顺华、朱国英夫妇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沈顺华、朱国英夫妇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承诺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汇隆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汇隆新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汇

隆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承诺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汇隆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汇隆新材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未来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承诺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汇隆新材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汇隆新材将确保其未来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承诺:因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承诺:因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停止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各承诺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