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魏中华先生、吴小康先生、钱英红女士、刘江元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魏中华先生为总经理、吴小康先生为副总经理、钱英红女士为董事会秘书、刘江元先生为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