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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上海谊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股票简称:上海谊众股票代码:688091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YizhongPharmaceuticalCo.,Ltd.

(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号)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特别提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谊众”、“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58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4,133,9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8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净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由于本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故采用市净率指标进行评估。本次发行价格为

38.1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12.42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42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21年

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市净率为4.59倍。本次发行的市净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旧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是一家拟采用第五套标准上市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发行人自主研发的产品为紫杉醇胶束,该产品联合顺铂用于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Ⅲ期临床试验已经完成,目前新药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中,预计将是国内首个上市的紫杉醇胶束。紫杉醇胶束因较普通紫杉醇注射液显著提高疗效和安全性,市场空间大。

发行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作为一家拟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发行人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以下特点及风险:

、发行人核心产品尚未上市销售,公司尚未盈利并预期持续亏损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核心产品紫杉醇胶束仍在新药注册审评中,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发行人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58.90万元、-31,522.44万元和-2,184.69万元。未来一段时间内,发行人预期将持续亏损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发行人如果未来几年内仍未实现盈利,公司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

发行人若自上市之日起第

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的财务状况,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亿元,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虽然发行人预计未来4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持续不盈利的可能性较小,但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核心产品仍在上市注册申请审评中,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业务,存在持续无法盈利的可能性,发行人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进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应风险

1、发行人主要产品进展情况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研发产品包括紫杉醇胶束、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紫杉醇胶束联合顺铂用于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Ⅲ期临床试验已经完成,正在新药注册上市审评审批中;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新药注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预计在2021年三季度能够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发行人计划在紫杉醇胶束获批上市后,开展紫杉醇胶束扩大适应症研究,包括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胰腺癌、卵巢癌等癌种。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将于2023年-2024年开展临床试验。发行人研发的注射用紫杉醇胶束,为已有药物的剂型改良,药物活性成分为已广泛应用的紫杉醇;发行人以创新的药用辅料为载体,采用纳米给药技术将紫杉醇与特定辅料结合制成创新型制剂。产品具有耐受剂量高、疗效显著、安全性良好等特点,最高耐受剂量为紫杉烷类药物最高,临床数据显示患者客观缓解率、无进展生存期达到了显著的临床获益,并有观察总生存期延长的趋势。

2、与顺铂联用的方案对发行人紫杉醇胶束临床使用的影响根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2020年版)相关专家共识,含顺铂/卡铂双药方案是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方案;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拟获批的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治疗方案为联合顺铂方案,在临床使用中,医生将根据患者疾病进展、基因突变类型、体力状况分值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指南针对上述情形推荐的一线、二线、三线用药方案,决定是否采用紫杉醇胶束联合顺铂双药方案或单药化疗方案。顺铂为传统的化疗用药,临床上通常作为基础药物与其他抗肿瘤药(如:紫杉醇、多西他赛、吉西他滨等)双药联用。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Ⅲ期临床试验是紫杉醇胶束联合顺铂与普通紫杉醇联合顺铂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对照、开放、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显示紫杉醇胶束试验组较普通紫杉醇对照组的客观缓解率(ORR)(FAS集独立专家评价ORR:

50.33%Vs26.35%)、无进展生存期(PFS)均达到了显著的临床获益,并有总生存期(OS)延长的趋势,并在临床使用剂量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具有相对更好的安

全性。从临床试验方案及结果看,紫杉醇胶束是临床疗效及安全性提升的关键因素。因此,顺铂不会对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临床使用构成重大影响。

3、紫杉醇胶束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关风险发行人核心产品紫杉醇胶束为剂型改良型新药,拟申请获批的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销售的紫杉醇剂型情况如下:

药品名称主要企业获批适应症上市时间市场份额ORR
普通紫杉醇百时美施贵宝(原研)其他众多企业乳腺癌卵巢癌非小细胞肺癌卡氏肉瘤1992年14.25%25%
紫杉醇脂质体绿叶制药乳腺癌卵巢癌非小细胞肺癌2003年48.48%26%
白蛋白紫杉醇新基(原研)石药集团、恒瑞制药、齐鲁制药、科伦药业乳腺癌2010年2018年仿制药37.27%33%

注:市场份额为2019年数据,来源PDB;客观缓解率(ORR)来自各紫杉醇剂型非小细胞肺癌临床数据。

普通紫杉醇、紫杉醇脂质体获批的适应症包括非小细胞肺癌,白蛋白紫杉醇申请获批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的临床试验正在开展,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获批上市后,将面临与已上市紫杉醇剂型产品的直接竞争。紫杉醇脂质体已有多年的销售记录,因独家品种占有较为领先的市场份额;白蛋白紫杉醇仿制药上市后,因安全性及疗效的提高,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剂型改良的竞争优势明显。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上市后,尽管具备明确临床价值,临床数据对比显示优于同类紫杉醇制剂,但如果没有顺利和有效地实施商业化计划,产品销售无法达到预期,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有多个紫杉醇胶束、口服紫杉醇处于不同的临床试验阶段,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获批上市后,未来还将与在研的紫杉醇胶束、口服紫杉醇展开竞争。如果发行人紫杉醇胶束的先发优势不能巩固、深化,则会在可预见的未来面临激烈的竞争,从而加剧公司单一产品依赖的风险。

国内其他紫杉醇胶束的研发进展:

厂商适应症药物开发阶段备注
无锡朗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抗肿瘤紫杉醇胶束II、III期临床
南京泛太化工医药研究所/深圳市万乐天翼药物技术有限公司HER2阴性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II期临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晚期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癌等注射用紫杉醇胶束I期临床正在进行
丽珠集团丽珠医药研究所晚期实体瘤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Ⅰ期临床招募中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Ⅰ期临床临床前准备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获得临床批件临床前准备
苏州雷纳药物研发有限公司乳腺癌或转移性乳腺癌的二线治疗注射用紫杉醇胶束获得临床批件临床前准备
SAMYANGCorporationSamyangGenexCorporationDaejeonPlant/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未公开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申请临床批文临床前准备

资料来源:市场公开信息及各企业披露文件

口服紫杉醇(含国际市场)的研发进展情况如下:

厂商适应症药物注册地点开发阶段
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乳腺癌口服紫杉醇RMX3001(DHP107/Liporaxel?)中国III期临床
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胃癌口服紫杉醇RMX3001(DHP107/Liporaxel?)中国III期临床
韩国大化制药公司乳腺癌、胃癌口服紫杉醇韩国已上市
广州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thenex)注1乳腺癌口服紫杉醇中国临床前
Athenex注2乳腺癌口服紫杉醇美国-

注1:广州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Athenex购买了口服紫杉醇在国内的独家开发权。注2:2021年3月,美国FDA拒绝Athenex的转移性乳腺癌疗法—口服紫杉醇+Encequidar的上市申请,拒绝的主要理由是口服紫杉醇可能会增加中性粒细胞减少相关后遗症的安全风险。

资料来源:市场公开信息及各企业披露文件

4、在研产品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关风险发行人的在研储备研发产品为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目前处于临床前研发阶段。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均为剂型改良型新药,且多西他赛、

卡巴他赛与紫杉醇同属紫杉烷类药物,均属于肿瘤治疗的化疗药物。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有多个多西他赛胶束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研发进度上领先于发行人。如果发行人的在研产品进展不达预期,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为发行人未来的产品研发及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药品名称主要企业地区适应症研发阶段
注射用多西他赛聚合物胶束苏州海特比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恶性实体瘤I期临床
注射用多西他赛聚合物胶束山东华铂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HER2阴性的复发转移性乳腺癌I期临床
注射用多西他赛聚合物胶束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
注射用多西他赛聚合物胶束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获得临床批件

资料来源:市场公开信息及各企业披露文件

根据PDB数据,2017年至2019年,紫杉醇类产品销售金额增速分别为8.12%、

6.38%、

40.89%,多西他赛产品销售金额增速分别为

0.69%、

5.11%、-3.05%。因剂型升级替代,紫杉醇类产品2019年销售增速较大,多西他赛增速下降。未来随着紫杉烷类药物新剂型的出现,将加剧紫杉烷类药物的市场竞争,发行人可能面临紫杉醇胶束销售增速下降的风险。

(三)发行人的核心产品尚未上市及上市面临的主要风险

1、紫杉醇胶束获批上市存在不确定性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注册上市审评审批已经完成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注册检验、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及GMP符合性检查;2020年11月10日,发行人收到药品审评中心下发的补充资料通知,发行人已递交回复资料,补充资料审核已结束;后续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的“三合一”综合审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后,发放新药上市批准证书。可能影响紫杉醇胶束审评审批进度及主要风险因素包括:如果不能顺利完成“三合一”综合审评,仍存在药品无法正常获批上市或延迟上市的风险。

由于药品注册上市审评审批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如发行人紫杉醇胶束的新药注册上市审评审批进程受到较大程度的延迟或无法获得上市批

准,则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单一产品依赖风险发行人的核心产品为紫杉醇胶束,现已就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提交新药上市申请。该产品除了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以外,发行人针对其他适应症开展的Ⅲ期临床研究还未开展。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发行人将主要依赖于紫杉醇胶束获批上市后的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的商业化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单一产品、单一适应症的限制。从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的市场竞争格局看,近几年靶向药物、免疫制剂发展迅速,随着居民支付能力的增强、市场教育加深,靶向药物、免疫制剂的市场渗透会加速,医生、患者可以选择的药物增多,这给发行人拟上市的紫杉醇胶束带来营销推广压力。从紫杉醇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看,紫杉醇脂质体因独家品种,其市场份额多年稳居第一且保持较为领先的份额,紫杉醇白蛋白仿制药在2018年获批上市以来,2019年已经迅速放量增长,发行人正在从研发型向生产、销售、研发一体化转型,前期可能面临营销经验不足的压力,可能使公司的产品商业化进展达不到预期,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紫杉醇胶束商业化不达预期的风险

(1)发行人营销团队尚在组建过程中,若团队招募及发展不达预期,则将影响公司未来的商业化能力发行人自主研发的紫杉醇胶束已提交新药注册上市申请。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尚未有药品销售的经历,营销团队和渠道都要从头开始建设。截至目前发行人为紫杉醇胶束的商业化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紫杉醇胶束的产品外包装设计,编制了学术推广资料,开展了市场调研,制定了三年营销计划。未来发行人计划建立销售中心和八个营销大区、25个办事处,在三年内打造一支约600人的营销队伍,发行人计划到2023年覆盖全国

余家三级医院和不超过

家DTP药房。随着发行人紫杉醇胶束新药注册上市获批和市场化拓展的推进,目前的营销策略可能无法完全符合未来市场实际情况,也可能在市场推广过程中面临缺乏专业市场人员或营销推广经验不足的困难,或存在市场营销人才流失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的商业化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紫杉醇胶束上市后可能达不到销售预期的风险发行人紫杉醇胶束获批的适应症非小细胞肺癌领域,属于市场热点领域,创新药品和创新疗法不断出现,尽管发行人紫杉醇胶束为国内首个上市的紫杉醇胶束产品,相较于其他紫杉烷类在安全性和疗效上都有明确的优势,但仍然面临国内市场已获批同类药物的激烈竞争。从美国FDA正式批准的PD-1抑制剂适应症看,基本包括了恶性黑色素瘤、非小细胞肺癌、肝癌、胃癌、肾癌等主要的实体瘤,其中非小细胞肺癌是目前PD-1抑制剂最大的适应症。截至目前,国内已有8款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上市,包括

款国产PD-1,

款进口PD-1和

款进口的PD-L1,国产4款PD-1已进入医保目录。发行人紫杉醇胶束上市后将面临较为复杂的市场环境,面临已上市产品在市场推广、已纳入医保、医生用药路径、药品先行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若发行人没有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难以取得良好的市场份额并实现销售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紫杉醇白蛋白的相同适应症的临床试验正在开展,其获批后可能会加剧未来的市场竞争。此外,未来若和公司在研药品具有同一适应症的竞品仿制药获批上市,则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发行人的新药获批上市后,需要经历学术推广、市场拓展等过程才能实现药品销售,同时其销售的快速增长可能会依赖于进入医院的覆盖面。如在市场拓展、学术推广、医院覆盖等方面的进展未达预期,未能有效获得医生或患者的认可或未能实现快速销售放量,则可能影响公司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的提升。

4、研发管线相对单一的风险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研发管线中,已提交注册上市申请的在研产品为紫杉醇胶束,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产品为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未来三年发行人将开展紫杉醇胶束扩大适应症的III期临床研究。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研发管线相对单一,如未来发行人不能顺利推进新产品研发计划,可能导致未来一段时间产品丰富程度不高,不利于在业务经营中建立良好的抗风险能力。

、扣除股份支付后,报告期内研发投入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对较少,分别为1,350.76万元、1,677.94万元(扣

除股份支付金额)、1,789.31万元,低于可比公司水平。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投入较低与改良型新药研发投入低、在研产品数量少及紫杉醇胶束研发阶段处于后期有关。根据发行人未来三年研发计划,将进行紫杉醇胶束扩大适应症的临床研究以及多西他赛胶束、卡巴他赛胶束的研发,研发投入将持续增加。如果发行人未来研发工作没有按照计划实施,可能对发行人竞争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1)医药生产供应商实施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发行人原备案供应商如无法良好响应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需求,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发行人的紫杉醇胶束为化学药物,采购的原材料包括紫杉醇原料药、生产药用辅料的丙交酯和甲氧基聚乙二醇2000、内包材等。目前,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实施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发行人在提交紫杉醇胶束注册申请时,选择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药包材供应商,并提供企业授权使用书。发行人提交备案的原料药供应商为桂林晖昂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包材供应商为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包装(镇江)有限公司、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久正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如变更原料药和药包材供应商,要按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标准就变更对制剂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按相关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进行备案或提出补充申请。如果上述供应商出现经营困难、质量问题而必须变更,发行人需要选择新的供应商并履行备案手续,可能会出现原材料暂时的供应不足,将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目前备案的紫杉醇原料药供应商仅桂林晖昂一家,新增原料药供应商事项尚具有不确定性

发行人紫杉醇胶束的药物活性成分为紫杉醇,其上游原材料为紫杉醇原料药,发行人目前备案的紫杉醇原料药供应商仅桂林晖昂一家。

紫杉醇目前是从植物红豆杉的枝叶和树枝中提取,但紫杉醇产业链从种植、提取到制药涉及因素较多,如果遭遇恶劣天气、灾害事故,会造成红豆杉树受损及至紫杉醇含量降低,影响紫杉醇提取。紫杉醇的品质对发行人药品质量至关重要,如果紫杉醇提取、提纯工艺不稳定,将影响紫杉醇品质稳定性。如发行人目前备案的唯一原料药供应商桂林晖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对发行人原料药采购造

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筹划增加一家紫杉醇原料药供应商的事项需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履行审批手续,目前相关工作尚处于产品质量研究中,能否顺利完成及完成时间都具有不确定性。

(3)丙交酯采购依赖单一供应商的风险丙交酯为发行人生产紫杉醇胶束的药用辅料关键起始物料,发行人向Corbion-Purac(科碧恩-普拉克)采购丙交酯。鉴于目前全球丙交酯及聚乳酸产能及供应格局,在一定时间内,发行人将主要采购自Corbion-Purac(科碧恩-普拉克)。如果该供应商所在地区经济贸易政策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或者该供应商出现经营困难、产能不足等供应短缺情形时,发行人将不能及时采购到需要的原材料,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控股权比例较低的风险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对发行人的控股权比例为29.15%,本次公开发行2,645万股新股之后,周劲松先生对发行人的控股权比例将进一步下降为

21.86%。由于股权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控股权比例较低,发行人存在上市后被潜在投资者收购控制权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不稳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1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595号”文,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7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58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2,413.3916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9月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上海谊众”,证券代码“68809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9日

(三)股票简称:上海谊众;股票扩位简称:上海谊众药业

(四)股票代码:68809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10,5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45.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13.391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8,166.6084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5.8000万股(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105.80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58,08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8%,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95%。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

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38.10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580.00万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40.31亿元,不低于40亿元。同时发行人自主研发的产品为紫杉醇胶束,该产品联合顺铂用于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Ⅲ期临床试验已经完成,目前新药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中,预计将是国内首个上市的紫杉醇胶束。紫杉醇胶束因较普通紫杉醇注射液显著提高疗效和安全性,市场空间大。

综上,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五)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中文名称: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YizhongPharmaceutical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7,935.00万元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10,5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劲松成立日期:2009年9月1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

2020年

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医疗、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发行人致力于抗肿瘤药物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及产业化,拥有高分子材料、药物制剂、生物学等背景的高科技人才,掌握纳米药物载体和药用高分子辅料合成的核心关键技术,在纳米给药系统领域具有独特的创新性。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坚持自主创新,针对已上市的疗效确切、适应症广、临床需求大的抗肿瘤药物,独创性地研发了改良型新药紫杉醇胶束。

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

C27)

邮政编码:

201403

电话号码:021-37190005

传真号码:

021-37190005-8037

互联网网址:www.yizhongpharma.com

电子邮箱:info@yizhongpharma.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方舟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周劲松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063.3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比例为26.00%。同时周劲松先生通过上海杉元持有发行人1.47%的股份,通过上海谊兴持有发行人

0.76%的股份,周劲松先生合计持有发行人

28.23%的股份。周劲松先生通过上海谊兴间接控制发行人3.15%的股份,周劲松先生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29.15%,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1968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2301031968XXXXXXXX,研究生学历,经济师。1986年9月至1990年

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动力工程学院,获学士学位;1990年

月至1992年,任职新昌制药厂;1992年至1994年,任职于杭州锅炉厂;1995年9月至1998年3月,就读于浙江大学管理工程学院,获硕士学位。1997年9月至2012年1月,任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2003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职上海恰尔董事、总经理;2009年

月创办上海谊众,2011年

月至今担任董事、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担任爱珀尔执行董事;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职歌佰德项目负责人;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核心创始人,主持开展多项国家及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其中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

项,上海市市级科技项目5项,申请并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2013年获上海市奉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滨海贤人——领军人才”荣誉称号。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董事简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各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职务董事任期
周劲松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李端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张立高董事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孙菁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薛轶董事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杜学航董事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熊焰韧独立董事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胡改蓉独立董事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孙春萌独立董事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2、监事简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监事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名,本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任职监事任期
潘若鋆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武斌监事、工程管理部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孟心然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副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任职任期
周劲松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李端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孙菁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陈雅萍财务总监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方舟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有

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周劲松董事长、总经理
李端董事、副总经理
孙菁董事、副总经理
潘若鋆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刘刚生产管理部经理
张文明医学市场部经理
球谊质量管理部经理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直系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姓名在发行人任职直系亲属关系直接持股(万股)间接持股(万股)
股份数量股份比例持股主体股份数量股份比例
周劲松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配偶2,063.3019.50%上海杉元116.601.10%
上海谊兴60.500.57%
袁漫春员工--上海杉元50.000.47%
李端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配偶父母兄妹358.103.38%--
许越香-200.001.89%--
李峰员工360.003.40%--
李循-350.003.31%--
张立高注1董事配偶父子--上海宜羡89.740.85%
赵洁注2---上海宜羡168.951.60%
张子豪注2---上海宜羡87.110.82%
孙菁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95.000.90%上海谊兴20.000.19%
潘若鋆监事、核心技术人员---上海谊兴8.000.08%
武斌监事---上海谊兴8.000.08%
孟心然监事---上海谊兴2.000.02%
陈雅萍财务总监---上海谊兴20.000.19%
方舟董事会秘书---上海谊兴8.000.08%
刘刚核心技术人员---上海谊兴8.000.08%
张文明核心技术人员---上海谊兴16.500.16%
球谊核心技术人员---上海谊兴10.000.09%

注1:张立高持有上海羡缘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0%的权益,上海羡缘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海宜羡86.58%的权益,张立高间接持有发行人0.85%的股份。注2:赵洁、张子豪分别持有上海瞥见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34%的权益,上海瞥见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上海宜羡13.42%的权益,并通过上海羡缘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海宜羡60.61%,赵洁、张子豪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1.60%、0.82%的股份。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涉及诉讼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已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有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谊兴:

2019年

日,周劲松与赵豫生签署《上海谊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由周劲松出资120万元、赵豫生出资88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

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海谊兴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MA1HTYDU36的《营业执照》。2019年

日,上海谊众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上海谊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由周劲松、李端、上海谊兴分别以现金增资认缴

万元、

万元、

万元,增资价格为

元/元出资。股东会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名单及份额,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

2019年

日,上海谊众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名单及份额的议案》,确定了上海谊众核心员工名单及份额。2019年10月24日,赵豫生与周劲松、崔阳等42名员工签署《上海谊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赵豫生将其持有的部分上海谊兴的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周劲松、崔阳等

名员工。同日,周劲松等

名员工共同签署《上海谊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19年11月14日,周劲松、李端、上海谊兴增资认缴出资到位,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海谊兴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MA1HTYDU36的《营业执照》。由此,发行人相关员工作为上海谊兴工商登记的有限合伙人实现对发行人的间接持股。

上海谊兴为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3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劲松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实际出资额1,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纸制品的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谊兴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出资人姓名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周劲松24224.2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崔阳11211.2有限合伙人销售、物流采购部经理
3孙菁808.0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
4陈雅萍808.0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
5赵豫生808.0有限合伙人大区销售经理
6张文明666.6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经理
7球谊404.0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经理
8潘若鋆323.2有限合伙人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9方舟323.2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10刘刚323.2有限合伙人生产管理部经理
11武斌323.2有限合伙人监事、工程管理部经理
12漆定庆202.0有限合伙人辅料车间副主任
13卢明东181.8有限合伙人区域销售经理
14张芷源161.6有限合伙人财务部副经理
15尹会民121.2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副经理
16徐新颖121.2有限合伙人财务部会计
17阮天一101.0有限合伙人财务部会计
18周若文80.8有限合伙人证券事务代表
19孟心然80.8有限合伙人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20李敏80.8有限合伙人物流采购部副经理
21汤怀志60.6有限合伙人制剂车间副主任
22郁平60.6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助理
23刘德晶40.4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副经理
24朱玲红40.4有限合伙人财务部会计
25费梅40.4有限合伙人生产管理部内勤
26靳云娇40.4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主管
27张运凯40.4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主管
序号出资人姓名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28张燕婷注40.4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员工
29张梦丽40.4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员工
30余方云20.2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员工
31刘兴豪20.2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员工
32岳双20.2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员工
33郝建注20.2有限合伙人医学市场部员工
34李英花20.2有限合伙人物流采购部员工
35薛吉晨20.2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员工
36冯磊20.2有限合伙人质量管理部员工
37崔俊楠20.2有限合伙人综合办公室员工
38费锋10.1有限合伙人生产管理部员工
39金嘉庆10.1有限合伙人生产管理部员工
40魏素敏10.1有限合伙人生产管理部员工
41胡强10.1有限合伙人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员
合计1,000100.0

注:张燕婷、郝建已离职,正在办理出资份额转让

上海谊兴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本企业承诺自上海谊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935万股,本次发行2,64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58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周劲松20,633,0002620,633,00019.5036个月
上海凯宝13,750,00017.3313,750,00013.0012个月
上海杉元5,000,0006.35,000,0004.7336个月
上海贤昱4,300,0005.424,300,0004.0612个月
曾美桦3,958,0004.993,958,0003.7412个月
李峰3,600,0004.543,600,0003.4012个月
李端3,581,0004.513,581,0003.3812个月
李循3,500,0004.413,500,0003.3112个月
上海宜羡3,458,0004.363,458,0003.2712个月
上海谊兴2,500,0003.152,500,0002.3636个月
上海建信康颖2,250,0002.842,250,0002.1312个月
沈亚领2,217,0002.792,217,0002.1012个月
赵豫生2,170,0002.732,170,0002.0512个月
许越香2,000,0002.522,000,0001.8912个月
江苏毅达1,500,0001.891,500,0001.4212个月
孙菁950,0001.2950,0000.9012个月
蒋永梅700,0000.88700,0000.6612个月
圣多金基550,0000.69550,0000.5212个月
刘斌533,0000.67533,0000.5012个月
钱志平500,0000.63500,0000.4712个月
陈吉婉500,0000.63500,0000.4712个月
王雪梅400,0000.5400,0000.3812个月
蒋新国300,0000.38300,0000.2812个月
冯延斌300,0000.38300,0000.2812个月
廖朝健200,0000.25200,0000.1912个月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058,0001.0024个月战略配售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1,258,0841.196个月
小计79,350,00010081,666,08477.19-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24,133,91622.81-
小计--24,133,91622.81-
合计79,350,000100105,800,000100-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

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周劲松20,633,00019.5036个月
2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3,750,00013.0012个月
3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4.7336个月
4上海贤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300,0004.0612个月
5曾美桦3,958,0003.7412个月
6李峰3,600,0003.4012个月
7李端3,581,0003.3812个月
8李循3,500,0003.3112个月
9上海宜羡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458,0003.2712个月
10上海谊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002.3636个月
合计64,280,00060.76-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票数量(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万元)限售期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05.804.00%4,030.98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2,64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8.1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由于发现人尚未实现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

五、发行市净率

12.42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42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8元(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15元(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0,774.5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01Z0041号)。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2021年

日止,贵公司采用公开募股发行方式,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7,745,000.00元,扣除券商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60,144,7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947,600,300.00元,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

日汇入贵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账户03803980040025421。此外,贵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1,569,820.85元,包括审计费及验资费4,825,471.68元、律师费用1,792,452.83、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471.70元、发行手续费(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376,424.64元。上述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71,714,520.85元(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综上,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7,745,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71,714,520.85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030,479.15元,其中增加股本26,45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909,580,479.15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171.45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内容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1保荐承销费用6,014.47
2审计费及验资费482.55
3律师费用179.25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5
5发行手续费37.64
合计7,171.45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3,603.0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2,449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6,450,000股。其中,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58,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774,5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774,500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617,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610,97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523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523股。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审阅报告》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正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紫杉醇胶束申请上市许可的进展正常推进,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紫杉醇胶束仍在注册上市申请审评阶段,尚未实现商业化生产和销售,预计2021年1-9月仍处于亏损状态,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200万元至-2,500万元。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为发行人合理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03803980040025421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310069192013004170766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03803980040025439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121938467310102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采购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3层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朱玉华、都晨辉
项目协办人秦勤
联系人朱玉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金证券同意保荐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朱玉华女士,国金证券执行总经理,具有22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通富微电(002156.SZ)IPO项目、秀强股份(300160.SZ)IPO项目、利通电子(603629.SH)IPO项目和西力科技(688616.SH)IPO项目。目前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目前担任西力科技(688616.SH)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都晨辉先生,国金证券董事总经理,具有25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苏州高新(600736.SH)、龙宇燃油(603003.SH)和利通电子(603629.SH)IPO项目,长电科技(600584.SH)和海通证券(600837.SH)非公开发行上市项目、

南京银行(601009.SH)配股项目。目前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的承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063.3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比例为

26.00%。同时周劲松先生通过上海杉元持有发行人

1.47%的股份,通过上海谊兴持有发行人

0.76%的股份,周劲松先生合计持有发行人

28.23%的股份。周劲松先生通过上海谊兴间接控制发行人

3.15%的股份,周劲松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29.15%,周劲松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若上海谊众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端、孙菁、张立高、潘若鋆、武斌、孟心然、陈雅萍、方舟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上海谊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满

个月的孰晚时间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本人在上海谊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上海谊众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出现上海谊众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谊众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4)若上海谊众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刚、张文明、球谊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上海谊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日起

个完整会计年度,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满12个月的孰晚时间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上海谊众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4、上海谊兴、上海杉元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自上海谊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其他股东上海凯宝、上海贤昱、上海建信康颖、江苏毅达、圣多金基、上海宜羡、曾美桦、李峰、李循、许越香、沈亚领、赵豫生、蒋永梅、钱志平、王雪梅、陈吉婉、刘斌、蒋新国、冯延斌、廖朝健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063.3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比例为26.00%。同时周劲松先生通过上海杉元持有发行人1.47%的股份,通过上海谊兴持有发行人0.76%的股份,周劲松先生合计持有发行人28.23%的股份。周劲松先生通过上海谊兴间接控制发行人3.15%的股份,周劲松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29.15%,周劲松先生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个月内,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将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

2、股东上海谊兴、上海宜羡、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上海谊兴、上海宜羡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凯宝、上

海贤昱、上海杉元承诺:

)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相应减持股份总数将不高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限。

(2)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上海谊众股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本企业减持上海谊众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上海谊众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减持所持有的上海谊众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发行人上市后

个月内,若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发行人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若触发启动条件,且发行人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

为规定的,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可按照以下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

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且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增持方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③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发行人可采取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条件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各相关主体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性措施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的50%,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者股价稳定预案终止。

4、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将遵守并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各项规定,并敦促相关各方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而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的50%,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者《稳定股价预案》终止。(

)公司董事李端、孙菁、陈雅萍、方舟的承诺本人作为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的50%,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者股价稳定预案终止。

)独立董事熊焰韧、胡改蓉、孙春萌及张立高、杜学航、薛轶的承诺

本人作为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及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3)若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按如下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

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可行的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遵从该等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的承诺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下列步骤履行责任:

①若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3、除周劲松之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下列步骤履行责任:

①若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本所及经办人员承诺: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评估机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本所及经办人员承诺: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任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欺诈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该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的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任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欺诈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的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难以完全实现预期效益,加之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增加,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考虑到本次发行上市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发行人拟通过下列措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持续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资金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人将加大营销网络建设,快速提升新药销售规模,尽快使公司由亏损转盈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公司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并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利润率。公司将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确保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并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实现盈利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就股利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未来,发行人将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劲松的承诺

①承诺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③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除周劲松外的其他董事李端、张立高、孙菁、杜学航、薛轶、熊焰韧、胡改蓉、孙春萌,高级管理人员陈雅萍、方舟的承诺

①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制定了公司实现盈利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现金分红分配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

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3)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发行人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但是,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应保证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1/2。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①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②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③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本公司遵守并执行《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实现盈利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劲松、除周劲松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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