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名 称: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3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立群:
经查,你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时,存在向认购方“泰达宏利中兵投资2号定增”的资金来源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做出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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