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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07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名  称: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3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立群:
  经查,你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时,存在向认购方“泰达宏利中兵投资2号定增”的资金来源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做出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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