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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24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唐国华、李文贵、伍晓明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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