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1-046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通燃气”)于2021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7)。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2020年12月7日)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决议公告日(2021年8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2020年12月7日)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决议公告日(2021
年8月5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被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接受洪通燃气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账户名称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结余股数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304,590 | 309,592 | 98 |
信用融券专户 | 0 | 0 | 0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0 | 0 | 0 |
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姓名 | 所属单位/身份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期末持股 |
1 | 张忠民 | 标的公司监事 | 200 | 200 | 0 |
2 | 丁境奕 | 标的公司副总裁 | 300 | 300 | 0 |
3 | 李婉玲 | 标的公司股东 | 2,900 | 2,900 | 0 |
4 | 张诚民 | 标的公司股东之直系亲属 | 10,200 | 10,200 | 0 |
5 | 赵凤权 | 标的公司监事之原配偶 | 18,290 | 7,500 | 11,090 |
交易行为均系在知悉内幕信息前或在洪通燃气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决议公告日(2021年8月5日)存在买卖中洪通燃气股票的情况,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至前述决议公告日(不含该日)之间未买卖洪通燃气股票。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因前述买卖洪通燃气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前述买卖洪通燃气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洪通燃气;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洪通燃气股票交易。”
据此,张忠民、丁境奕、李婉玲、张诚民、赵凤权等5名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四、自查结论
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经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