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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838号华都大厦24楼,原间接控制朗源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投资者。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0号)查明的事实,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吴某继等9个个人证券账户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德邦基金-荣华8期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股票。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通过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股票数量占朗源股份总股本比例首次达到5%,此后反复买卖朗源股份股票,持股比例在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2017年4月13

日由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但上海玖歌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的朗源股份股票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2017年4月14日持股比例降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上海玖歌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股票4,273.90万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万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股票6,627.90万股,卖出金额为86,340.62万元。

上海玖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11.8.1条

的规定。

上海玖歌时任董事长魏晓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玖歌及魏晓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朗源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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