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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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引言 ...... 7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 7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8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 9
第二节正文 ......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3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3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6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7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8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8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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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力量钻石/公司指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力量有限指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力量钻石的前身河南宝晶指
河南宝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科美钻指深圳科美钻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力量香港指
力量钻石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LiliangDiamondHongKongLimited),系发行人于香港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境内子公司指河南宝晶与科美钻金刚石研究院指河南省功能金刚石研究院有限公司商丘汇力指商丘汇力金刚石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农银投资指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控创投指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新源公司指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柘城新源指
柘城县新源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系新源公司的前身河南新航指
河南省新航科技有限公司,系新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会计师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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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评估公司指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职业字[2016]11171号《验资报告》
指
天职会计师于2016年
月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1171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6]4177号《审计报告》
指
天职会计师于2016年
月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4177号《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09号《评估报告》
指
沃克森于2016年
月
日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09号《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公司涉及的净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0号《内控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539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纳税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2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5392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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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0]第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招股说明书》指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本次上市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公司法》指
根据2018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
根据2019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指
由中国证监会2020年第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
月
日公布并施行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股票上市规则》指
由深交所于2020年
月
日修订后发布并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改革意见》指
由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
月
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指
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报告期指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3月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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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指
中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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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2F20200289-00002号致: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改革意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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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于
1993年创建于北京,1995年
月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
月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号富凯大厦B座
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王威律师、王浚哲律师、杨颖超律师、丁玲露
律师(以下合称或单称均为“承办律师”)共同签署:
王威: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310346551,主要从事境内外首发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新三板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企业首发上市、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王浚哲: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610531228,主要从事境内外首发上市,并购重组、投资融资,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企业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杨颖超: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810031149,主要从事境内外首发上市、金融证券、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企业首发上市、股权激励、新三板挂牌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丁玲露: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13401201611342916,主要从事投融资、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企业新三板挂牌、并购重组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上述承办律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均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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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层,联系电话:
021-55989888,传真:
021-55989898。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承办律师自2020年起与发行人沟通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并在正式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对发行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协助发行人进行规范整改,进行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核查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工作。为完成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承办律师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承办律师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资料收集与验证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结合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初步沟通和对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特点的了解情况,本所承办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并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多次长期进驻发行人住所工作,向发行人提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资料的核查清单,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验,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实质条件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情况,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环保、税务和诉讼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审核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对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重要客户、供应商求证,制作谈话记录,走访相关政府机关,取得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并要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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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等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
(二)与各方沟通
本所承办律师与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发行人上市配套文件审查
本所承办律师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审查了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四)制作工作底稿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在完成必要、可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对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制作了相关工作底稿。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承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
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二)对于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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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承办律师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国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根据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述及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均非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均为本所承办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述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同时,本所承办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表述、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四)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或事实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
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主要数值由于四舍
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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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承办律师已完成对与本《律
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核查与验证,并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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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通知回执、议程、议案、签到册、表决票、表决统计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查阅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票、表决统计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
月
日,发行人董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20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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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
月
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发行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不超过1,509.30万股(不包括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额度范围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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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及在深交所开立A股股票账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禁止购买者除外)。
.定价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定价,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网上向社会公众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战略配售投资者数量、配售对象、配售比例、签署配售协议等。如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则配售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届时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参与配售人员名单、配售比例等相关事宜。(
)超额配售选择权: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并办理相关事宜。如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发行与上市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
个月内发行,具体发行时点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拟上市地:深交所创业板。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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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回复深交所问询问题及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等。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事项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市场状况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情况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
.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法律文件,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等。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核准与同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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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验发行人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565103402W的《营业执照》;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
.查阅《公司章程》;
.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力量有限于2016年
月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565103402W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邵增明注册资本45,278,985元成立日期2010年11月9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经营范围
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为力量有限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力量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于2016年
月
日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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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力量有限成立之日即2010年
月
日起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册、表决票、表决统计表、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0号《内控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纳税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2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及大华核字[2020]第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
.查阅《招股说明书》;
.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及其相关制度文件;
.查阅《公司章程》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取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取得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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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
.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六)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所述,并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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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力量钻石2020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2018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
月-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大华核字[2020]005390号《内控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均为人造金刚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均为邵增明、李爱真,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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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45,278,985股,拟发行不超过1,509.30万股,每股
元,因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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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总股本为45,278,985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09.3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数的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2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6,058.52万元、5,982.17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其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天职业字[2016]4177号《审计报告》;
.查阅《发起人协议》;
.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会议文件;
.查阅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09号《评估报告》;
.查阅天职业字[2016]11171号《验资报告》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力量有限成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力量有限的成立及变更均履行了相关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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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
月
日,力量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启动股份制改造工作,改制基准日定为2015年
月
日,同意委托天职会计师对力量有限净资产进行审计,同意委托沃克森评估公司对力量有限净资产进行评估。
(
)2016年
月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6]4177号《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5年
月
日,力量有限的净资产为35,684,341.01元。(
)2016年
月
日,沃克森评估公司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09号《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公司涉及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
月
日,力量有限净资产评估值4,657.71万元。(
)2016年
月
日,力量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力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意以截至2015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1:0.841的比例折合为股本3,000.00万股,每股
元,其余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发起人邵增明及李爱真共同签署了《关于设立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
)2016年
月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6]11171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
月
日,力量钻石全体股东已将力量有限2015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684,341.01元折合为力量钻石实收资本3,000.00万元,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均为3,000.00万元。(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及公司创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股份公司设立事宜。(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商)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565103402W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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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程序、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发起人邵增明及李爱真共同签署了《关于设立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设立方式、折股比例、注册资本、股本总额、股份总数和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和股权比例、相关期间的利润、筹备和设立、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事项做出约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协议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
)财务审计
2016年
月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6]4177号《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5年
月
日,力量有限的净资产为35,684,341.01元。
(
)资产评估2016年
月
日,沃克森评估公司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09号《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公司涉及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15年
月
日,力量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657.71万元。(
)验资2016年
月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6]11171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
月
日,力量钻石已将力量有限2015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684,341.01元折合为股本3,000.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均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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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力量钻石发起人邵增明、李爱真系中国境内自然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出资情况”,
名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如前文所述,全体发起人于2016年
月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其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公司章程》;
.查阅《招股说明书》;
.抽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员工(含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报告及大华核字[2020]第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
.抽查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属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
.抽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购买协议及发票;
.抽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业务合同;
.访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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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釆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等,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等,发行人独立管理劳动人事并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报酬。
.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劳动合同、财务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劳动合同,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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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柘城县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565103402W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聘任了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了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相关业务部门。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资质证照,其经营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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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书面说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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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sxt.gov.cn)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网站查询非自然人股东的情况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在力量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共有
名发起人,截至力量钻石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邵增明2,000.0066.67净资产折股
李爱真1,000.0033.33净资产折股合计3,000.00100.00—上述发起人基本情况参见本章节“(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两名中国籍自然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天职业字[2016]11171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力量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持有力量有限的股权比例,以力量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未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力量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其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仅需将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由“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财产权属证书的证载权利人名称均已变更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共有
名股东,其中有
名自然人股东、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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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邵增明24,047,91653.11
李爱真10,000,00022.09
翁伟武2,313,0955.11
商丘汇力1,773,3333.92
林佩霞1,734,8213.83
国控创投1,245,3302.75
夏红明1,224,0132.70
农银投资1,156,5482.559王六一1,039,1372.29
张婧329,1370.73
夏峻300,0000.66
杨花兰115,6550.26合计45,278,985100.00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非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全体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邵增明邵增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232719811225****,住址为河南省柘城县。
.李爱真李爱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232719510920****,住址为河南省柘城县。
.翁伟武翁伟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0219700616****,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4.商丘汇力根据商丘汇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商丘汇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商丘汇力金刚石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柘城县工业大道博地小区3号楼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出资总额5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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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3X8DLG6D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爱真成立日期2016年3月31日合伙期限2016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1日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商丘汇力的工商登记资料,商丘汇力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1李爱真5.000.94普通合伙人董事2邵增明263.0049.44有限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3张存升93.0017.48有限合伙人董事、技术总监4周智华75.0014.10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销售总监5童越36.006.77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6王晓君24.004.51有限合伙人审计经理7贺凌云24.004.51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生产总监8陈传勋12.002.26有限合伙人董事、行政总监合计532.00100.00——根据商丘汇力出具的调查表、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商丘汇力的合伙人,商丘汇力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企业;商丘汇力出资人均为发行人的员工;商丘汇力的普通合伙人为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爱真,并非由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因此,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商丘汇力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林佩霞林佩霞,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119600718****,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国控创投根据国控创投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国控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5号楼10层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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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合伙企业出资总额6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8R8X69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维维成立日期2017年8月9日合伙期限2017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控创投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国控创投确认,国控创投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1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0.832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4,500.0024.173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25.004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25.005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25.00
合计——60,000.00100.00
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国控创投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X2628;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控创投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1637。国控创投系发行人最近一年内的新增股东,国控创投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普通合伙人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国控创投的普通合伙人,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内环路与至诚街交叉口西南角创意园孵化器大楼C区11层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2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57214210E法定代表人魏华阳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1日营业期限2012年10月31日至2042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
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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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河南省国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987322024法定代表人姚忠卯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5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
资产、股权管理与经营;资产收购、资产处置、债务处置;接收、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企业和资产托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顾问及代理服务。(以上服务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有限合伙人国控创投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参见本章节“(
)普通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16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732231法定代表人张慧云成立日期2007年11月19日营业期限2007年11月19日至2027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
对道路、桥梁工程的投资及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总承包;道路、桥梁工程维护及养护;对运输场站和物流设施的投资及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线的投资及管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上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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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2号楼B230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8655843W法定代表人崔洁成立日期2001年4月29日营业期限200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
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按国家有关规定)。
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6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4,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E3816法定代表人刘杰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0日营业期限2016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夏红明夏红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102319821204****,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农银投资根据农银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农银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无锡市金融二街15号11楼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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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总额8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Y0354L执行事务合伙人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董炜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日合伙期限2016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农银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农银投资确认,农银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1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5.882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00010.593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1,00024.714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9.415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3.536上海爱康富罗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11.767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5.888百安谊家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3.539杭州永增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3.5310舟山鼎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5.8811无锡阿福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5.8812王柏兴有限合伙人5,0005.8813周勤斌有限合伙人3,0003.53
合计——85,000100.00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农银投资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N7545;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农银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1096。
.王六一王六一,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223319860601****,住址为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张婧张婧,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8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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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夏峻夏峻,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119761109****,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杨花兰杨花兰,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142519690422****,住址为河南省虞城县。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
名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邵增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4,047,916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
53.11%
,通过商丘汇力间接持有发行人876,736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
1.94%
,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55.05%,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邵增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4,047,916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
53.11%
,通过商丘汇力间接持有发行人876,736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
1.94%
,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
55.05%
;李爱真直接持有发行人10,000,000股份,直接持股比例
22.09%
,通过商丘汇力间接持有发行人16,669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
0.04%
,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
22.13%
。李爱真与邵增明系母子关系,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合计
77.18%
,且二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因此,李爱真与邵增明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邵增明、李爱真最近二年分别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0%以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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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天职业字[2016]4177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11171号《验资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09号《评估报告》;
.查阅发行人历次变更所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
.查阅大华核字[2020]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10年
月,力量有限成立2010年
月
日,邵增明、李爱真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力量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分两期出资,首次出资1,000万元,其中邵增明首次出资
万元,李爱真首次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年
月
日,第二期出资截至2012年
月
日前出资完毕,共同投资设立“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力量有限收到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豫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0]第966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河南省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2010年
月
日,商丘市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商汇验报字[2010]11-0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
月
日,力量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0万元,其中邵增明缴纳700万元,李爱真缴纳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10年
月
日,力量有限取得柘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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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月
日,商丘市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商汇验报字[2010]11-1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
月
日,力量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000万元,其中邵增明缴纳1,300万元,李爱真缴纳7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力量有限成立时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邵增明2,000.0066.67
李爱真1,000.0033.33合计3,000.00100.00
.2016年
月,力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力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力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合法、有效。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邵增明20,000,000
66.67
李爱真10,000,000
33.33
合计30,000,000
100.00
.2016年
月,发行人第一次增资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3,000.00万元增加至3,133.3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33.3333
万元全部由商丘汇力以货币认缴。
2016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该次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及其他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2016年4月28日,公司与商丘汇力签署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按照
元/股的价格,由商丘汇力出资4,000,000.00元认购1,333,333股股份,其中1,333,333.00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666,667.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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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
日,河南永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豫永验报字[2016]第046-0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
月
日,力量钻石已收到商丘汇力出资款合计4,000,0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333,333.00元,其余2,666,667.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邵增明20,000,000
63.8298
2李爱真10,000,000
31.9149
3商丘汇力1,333,3334.2553
合计31,333,333100.004.2016年5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分别与王六一、夏峻签署《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按照
元/股的价格,由王六一出资
万元认购
万股股份,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夏峻出资
万元认购
万股股份,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3,133.3333万元增至3,238.3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由王六一、夏峻以货币形式认缴,其中王六一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夏峻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2016年
月
日,河南永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豫永验报字[2016]第056-0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5月24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王六一、夏峻出资款合计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其余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1邵增明20,000,000
61.7602
2李爱真10,000,000
30.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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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3商丘汇力1,333,3334.11734王六一750,0002.31605夏峻300,0000.9264
合计32,383,333100.00
.2018年
月,发行人第三次增资2017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32,383,333元增至43,593,655元,新增注册资本11,210,322元,由股东邵增明、王六一及新股东翁伟武、陈华勤、夏红明、农银投资、张婧、杨花兰认购,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7年
月,发行人与邵增明,发行人与王六一,发行人与杨兰花,发行人及邵增明与翁伟武、陈华勤、夏红明,发行人及邵增明与张婧,发行人及邵增明与农银投资分别签署《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按照
8.6464元/股的价格,由邵增明、王六一、夏红明、陈华勤、翁伟武、张婧、农
银投资和杨花兰合计出资96,929,187.00元,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1,210,322.00元,其余85,718,865.00元计入资本公积,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增资方出资款(元)认购新增股份(股)计入资本公积金额(元)
1邵增明35,000,000.004,047,91630,952,084.002翁伟武20,000,000.002,313,09517,686,905.003陈华勤15,000,000.001,734,82113,265,179.004夏红明10,583,330.001,224,0139,359,317.005农银投资10,000,000.001,156,5488,843,452.006张婧2,845,857.00329,1372,516,720.007杨花兰1,000,000.00115,655884,345.008王六一2,500,000.00289,1372,210,863.00合计96,929,18711,210,32285,718,8652018年
月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I5001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
月
日,发行人已收到邵增明、王六一、夏红明、陈华勤、翁伟武、张婧、农银投资和杨花兰出资款合计96,929,187.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210,322.00元,其余85,718,865.00元计入资本公积。2018年3月16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邵增明24,047,91655.16382李爱真10,000,00022.93913翁伟武2,313,0955.30604商丘汇力1,333,3333.05855陈华勤1,734,8213.97956夏红明1,224,0132.80787农银投资1,156,5482.65308王六一1,039,1372.38379张婧329,1370.755010夏峻300,0000.688211杨花兰115,6550.2653
合计43,593,655100.00
.2018年
月,发行人第四次增资2018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43,593,655元增至44,033,655元,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由股东商丘汇力认购,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2018年
月
日,发行人与商丘汇力签署《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按照
6.6
元/股的价格,由商丘汇力出资
290.40
万元认购
万股股份,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246.4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2018年
月
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2019年4月9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13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已收到商丘汇力出资款合计
290.4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其余
246.4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1邵增明24,047,91654.61262李爱真10,000,00022.70993翁伟武2,313,0955.25304商丘汇力1,773,3334.02725陈华勤1,734,8213.93986夏红明1,224,0132.77977农银投资1,156,5482.62658王六一1,039,1372.35999张婧329,1370.747510夏峻300,0000.681311杨花兰115,6550.26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计44,033,655100.00
7.2019年8月,发行人第五次增资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4,403.3655万元增至4,527.898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4.533
万元,由新股东国控创投认购,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2019年
月
日,发行人与国控创投签署《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按照16.06元/股的价格,由国控创投出资2,000.00万元认购1,245,330股股份,其中1,245,330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8,754,67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9年
月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59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已收到国控创投出资款合计2,0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245,330.00元,其余18,754,670.00元计入资本公积。2019年8月2日,发行人取得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邵增明24,047,91653.1105
李爱真10,000,00022.0853
翁伟武2,313,0955.1085
商丘汇力1,773,3333.9165
陈华勤1,734,8213.8314
国控创投1,245,3302.7503
夏红明1,224,0132.70338农银投资1,156,5482.55439王六一1,039,1372.2950
张婧329,1370.7269
夏峻300,0000.6626
杨花兰115,6550.2554合计45,278,985100.00
.2020年
月,股份继承根据汕头市公安局广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公司原股东陈华勤于2020年
月
日去世。根据经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2019)粤汕粤东第7631号《公证书》公证的《遗嘱》,陈华勤所持公司1,734,821股股份由其配偶林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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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继承。根据陈华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子女分别出具并经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公证的《证明书》,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访谈林佩霞确认,林佩霞继承陈华勤所持发行人股份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本次股份继承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邵增明24,047,91653.11052李爱真10,000,00022.08533翁伟武2,313,0955.10854商丘汇力1,773,3333.91655林佩霞1,734,8213.83146国控创投1,245,3302.75037夏红明1,224,0132.70338农银投资1,156,5482.55439王六一1,039,1372.295010张婧329,1370.726911夏峻300,0000.662612杨花兰115,6550.2554
合计45,278,985100.00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力量有限的设立、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各股东、走访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三)发行人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5564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力量有限成立及改制为股份公司、历次增资等事宜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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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查验发行人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相应的经营资质证书等;
.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查阅河南省商务厅出具的境外投资证第N4100201800061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查阅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和深交所(http://www.szse.cn/)等网站进行查询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等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如下:
名称经营范围报告期内主要从事业务力量钻石
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人造金刚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河南宝晶
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河南宝晶募投项目之一宝晶新材
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
工厂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拟依
托发行人技术研发和销售渠道从
事金刚石单晶、金刚石微粉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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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经营范围报告期内主要从事业务
育钻石生产业务科美钻
金银珠宝首饰、玉器、钻石、黄金制品、铂金制品、天然宝石、水晶、石雕、工艺品的购销;珠宝首饰设计、批发与零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拟从事培育钻石饰品销售业务,
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力量香港
人造金刚石,金刚石微粉,合成钻石进出口贸易培育钻石的境外销售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证照如下: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持证人证书名称发证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力量钻石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GF201541000029
2018.11.293年(
)进出口资质证书持证人证书名称发证机关
海关注册编
码/备案号
发证/备案
日期
有效期力量钻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证书
郑州海关驻商丘办事处
41139604452016.05.16长期力量钻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5190122016.05.06——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与其经营相关的必要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出具的境外投资证第N4100201800061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在香港地区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力量香港。
根据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力量香港在香港合法成立,符合相关法例规定程序,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量香港在香港合法经营并存续,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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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就经营范围进行过修改。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人造金刚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且已取得相应必要的许可及资质。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人造金刚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招股说明书》、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20年1-3月2019年度金额(万元)比例(%)金额(万元)比例(%)主营业务收入4,095.9898.1721,284.7696.19其他业务收入
76.481.83843.703.81合计4,172.46100.0022,128.46100.00项目
2018年度2017年度金额(万元)比例(%)金额(万元)比例(%)主营业务收入19,810.4397.2713,770.8997.19其他业务收入
555.172.73398.722.81合计20,365.60100.0014,169.61100.00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人造金刚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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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人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其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
.对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发行人及主要客户、供应商、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
.查阅《招股说明书》;
.查阅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协议;
.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查阅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关联方披露》《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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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邵增明,实际控制人为邵增明和李爱真。邵增明和李爱真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方关联关系商丘汇力
其持有发行人3.92%的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李爱真合计持有其50.38%的合伙份额,李爱真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商丘汇力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翁伟武。
翁伟武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河南宝晶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科美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力量香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金刚石研究院发行人持股19.67%的参股公司,发行人董事张存升担任该公司董事
上述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五)对外投资”所述。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邵增明董事长、总经理
李爱真董事
陈传勋董事
张存升董事
陈江波独立董事
鲁占灵独立董事
李琰独立董事8陈正威监事会主席9邵海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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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职务
谷长青职工代表监事
周智华副总经理
贺凌云副总经理
童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6.其他关联方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与发行人存在或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新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的姐姐邵慧丽控制的企业2河南新航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的姐姐邵慧丽控制的企业
商丘铭盛精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的姐姐邵慧丽控制的企业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翁伟武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贝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翁伟武出资60%的企业6佛山市汇力源磨具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曾经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8年6月注销7商丘宝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曾经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8年6月注销8台山市满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翁伟武曾经控制的企
业,已于2018年10月注销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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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范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经常性关联交易(
)关联销售
交易期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万元)2017年1-11月新源公司向力量钻石采购金刚石单晶297.38(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
2020年1-3月
(万元)
2019年度(万元)
2018年度(万元)
2017年度(万元)关键管理人员
33.75163.78132.49113.66
.偶发性关联交易(
)收购新源公司与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2017年
月
日,发行人与新源公司签署的《河南省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刚石微粉业务划转的协议》,发行人以4,621.47万元的价格向新源公司购买其与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负债,同时新源公司与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结清薪资报酬后,由发行人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源公司不再经营金刚石微粉相关业务。上述交易定价系交易双方在参考2017年
月
日金刚石微粉业务净资产账面价值基础上协商确定。关于本次收购新源公司与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
)收购曹琰持有科美钻35%的股权2018年
月
日,公司与曹琰(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增明妻子的兄弟)签订《关于深圳科美钻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曹琰将其持有的科美钻35%股权作价
元转让给公司。本次交易定价主要系交易双方基于科美钻定价基准日净资产为负数的实际情况经协商后确定。(
)关联方资金拆借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科美钻存在与控股股东邵增明资金往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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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美钻成立之初,公司控股股东邵增明向其提供
万元资金以支持其日常运营,科美钻于2017年
月归还上述借款,未计提利息。(
)著作权转让2019年
月
日,发行人与邵增明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邵增明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82641的美术作品“商标logo标识”转让给发行人,本次转让为无偿转让。
.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交易(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金刚石研究院的股东,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金刚石研究院47%的股权。(
)河南新力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邵增明配偶曹淑敏曾经控制的企业。2015年
月,曹淑敏将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2018年
月,河南新力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在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采购六面顶压机、向河南新力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复合块和辅件的情况,因此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期间采购内容采购金额(万元)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
2020年1-3月六面顶压机、备品备件1,533.58
2019年六面顶压机、备品备件2,084.902018年备品备件2.102017年备品备件7.49河南新力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复合块、辅件688.87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并由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确认在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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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对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做出规定,合法有效。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证据表明本人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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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邵增明,实际控制人为邵增明、李爱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企业为商丘汇力。商丘汇力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商丘汇力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采取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
)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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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交给发行人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
)本人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
)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在报告期内的发生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相应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验发行人取得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作品著作权证书等资产证明文件;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询证明;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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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抽查发行人最近一期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固定资产清单;7.抽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
.查阅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查验发行人及河南宝晶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行人、河南宝晶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查验发行人及科美钻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租赁登记证明等;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不动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在柘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序号
产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位置
土地用途
面积(㎡)
权利性质
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
他项权利
豫(2019)柘城
县不动产权第
0007576号
发行人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九华山路西侧
工业用地
72,497.09出让2069.07.31无
豫(2020)柘城
县不动产权第0002795号
发行人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邵元乡邵元西环路西侧
工业用地
15,458.25出让2058.03.01无
豫(2020)柘城
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
发行人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工业大道西侧民兴路南侧
工业用地
3,946.25出让2070.08.10无
豫(2019)柘城
县不动产权第
0007577号
河南宝晶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丹阳大道西侧
工业用地
79,097.28出让2069.07.31无
.房屋所有权
序号
产权证号权利人坐落位置房屋用途
面积(㎡)
权利性质
他项权
利
豫(2020)柘城县
不动产权第
发行人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工业大
工业,厂房3,937.62工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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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序号
产权证号权利人坐落位置房屋用途
面积(㎡)
权利性质
他项权利0003649号道西侧
豫(2020)柘城县
不动产权第0003650号
发行人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工业大道西侧
办公1,645.37
办公楼
无
豫(2020)柘城县不动产权第0003652号
发行人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工业大
道西侧
厂房3,055.21工业无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二)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力量钻石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
人
出租人地址
租赁面积
(㎡)
用途租赁期限产权证号
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发行
人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注)
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广州路北侧
52,382.44
办公、厂房2016.01.01-2025.12.31
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11002513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11002513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11002514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11002515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11002516号
豫房租证字第2011002513号
科美
钻深圳市优客工场微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第14层A-L单元E14
5办公
2019.09.03-2020.09.02
深房地字第4000594829号
深房租
南山2019020
注:发行人与出租人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产权人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人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将相关房产出租给发行人使用。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权属证书,以及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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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注册
人
商标注册号分类号商标权期限
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1发行人16262624第14类
2016.10.14-2026.10.13
注册
原始取得
无2发行人18491817第14类
2017.05.21-2027.05.20
注册
原始取得
无3发行人18491849第35类
2017.03.14-2027.03.13
注册
原始取得
无4发行人18491873第40类
2017.01.07-2027.01.06
注册
原始取得
无5科美钻19073810第14类
2018.03.21-2028.03.20
注册
原始取得
无6科美钻19211119第14类
2017.04.07-2027.04.06
注册
原始取得
无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四)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
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期
限
法律状
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发行
人
一种八面体金刚石的合成方法
发明ZL201310075402.3
2013.03.11-2033.03.10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用于超细金刚石合成的发热元件的制备方法
发明ZL201410458540.4
2014.09.11-2034.09.1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超细颗粒金刚石单晶的合成方法
发明ZL201410463444.9
2014.09.12-2034.09.11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一种合成超发明ZL201410463437.92014.09.12-专利权原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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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人细颗粒金刚
石用粉末触媒
2034.09.11维持取得
发行
人一种宝石级无色钻石的人工合成方法
发明ZL201710478166.8
2017.06.21-2037.06.20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六面顶压机活塞、缸筒拔出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743050.5
2012.12.31-2022.12.3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六面顶压机用复合绝缘板
实用新型
ZL201220742151.0
2012.12.31-2022.12.3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用于合成金刚石的高保温高密封堵头
实用新型
ZL201220741680.9
2012.12.31-2022.12.3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用于合成金刚石的石墨加热片
实用新型
ZL201320048107.4
2013.01.29-2023.01.28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超细金刚石提纯用石墨分离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420517218.X
2014.09.10-2024.09.09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金刚石合成用加热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420518521.1
2014.09.11-2024.09.1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超细颗粒金刚石合成用复合传压块
实用新型
ZL201420518469.X
2014.09.11-2024.09.10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金刚石合成用复合金属杯及其合成块
实用新型
ZL201420518468.5
2014.09.11-2024.09.1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超细金刚石合成用发热元件及其合成块
实用新型
ZL201420518467.0
2014.09.11-2024.09.10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宝石级大单晶合成用复合绝缘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1096444.0
2016.09.30-2026.09.29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宝石级无色钻石混合合成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726692.7
2017.06.21-2027.06.2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合成钻石用辅助热源加热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726691.2
2017.06.21-2027.06.2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宝石级无色钻石组合合成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726675.3
2017.06.21-2027.06.2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工合成钻实用ZL201720725643.12017.06.21-专利权原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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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期
限
法律状
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人石用的冷却
装置
新型2027.06.20维持取得
发行人宝石级大单晶金刚石多腔体合成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765288.0
2017.06.28-2027.06.27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八面体金刚石合成块
实用新型
ZL201820612293.2
2018.04.27-2028.04.26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超硬材料合成用复合保温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612372.3
2018.04.27-2028.04.26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超硬材料合成用高保温导电堵头
实用新型
ZL201820612304.7
2018.04.27-2028.04.26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克拉级钻石的合成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699787.9
2018.05.11-2028.05.10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一种金刚石合成石墨柱涂附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721513.5
2018.05.15-2028.05.14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合成金刚石用加热管涂附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820720841.3
2018.05.15-2028.05.14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八面体金刚石多级分选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766027.5
2018.05.15-2028.05.14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振动式金刚石微粉干燥箱
实用新型
ZL201821310771.0
2018.08.15-2028.08.14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金刚石微粉烘干箱
实用新型
ZL201821310532.5
2018.08.15-2028.08.14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人造金刚石提纯用洗料机
实用新型
ZL201821358205.7
2018.08.22-2028.08.21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一种金刚石微粉快速烘干及防板结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357400.8
2018.08.22-2028.08.21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金刚石微粉球磨磁选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386467.4
2018.08.27-2028.08.26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金刚石微粉分级上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383772.8
2018.08.27-2028.08.26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金刚石微粉分级震动搅拌组件
实用新型
ZL201821390799.X
2018.08.28-2028.08.27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
人
金刚石微粉高效提纯装
实用新型
ZL201821390949.7
2018.08.28-2028.08.27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序号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期
限
法律状
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置
发行
人
金刚石微粉恒温分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390947.8
2018.08.28-2028.08.27
专利权
维持
原始取得
无
发行人金刚石石墨柱真空还原布料架及真空还原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383773.2
2018.08.27-2028.08.26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无注:关于上述序号37的专利“金刚石石墨柱真空还原布料架及真空还原装置”(专利号:
ZL201821383773.2),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9年4月1日出具《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并于2019年4月30日授权公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专利证书。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上述专利权,专利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五)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证明书、《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等,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网址:
http://qgzpdj.ccopyright.com.cn/)查询,发行人已登记备案的作品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著作权人
作品/制品名称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日期
作品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1发行人爱丽芬得logo
渝作登字-2015-F-00122762
2014.06.03美术原始取得无2发行人商标logo标识
国作登字-2015-F-00182641
2008.12.07美术
继受取得
(注)
无3科美钻光之谷标志一
渝作登字-2017-F-00202876
2016.02.20美术原始取得无4科美钻光之谷标志二
渝作登字-2017-F-00202877
2016.02.20美术原始取得无注1:2019年10月30日,发行人与邵增明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邵增明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82641的美术作品“商标logo标识”转让给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著作权登记转让备案事宜尚未办理完毕。
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六)在建工程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审批情况如下:
序号
在建工程名
称
建设单位
投资项目备
案证明
项目环评
批复
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
河南宝晶
2019-411424-30-03-0086
柘环审〔2019〕17号
地字第41142420190
40203号
建字第41142420191
025Y09号
41142420191225010140
力量钻石新
厂区工程
发行
人
2019-411424-30-03-0075
柘环审〔2019〕16
号
地字第41142420190
40202号
建字第4114242019112520号
41142420191225010137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在建工程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
(七)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报告期末的固定资产清单、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
φ800六面顶压机及配套设备968,982.098,053.72
φ700六面顶压机及配套设备14713,193.567,125.683φ650六面顶压机及配套设备301,793.91844.174液压机17273.89143.055真空烧结炉8238.49132.926自动分选机119121.5585.097龙门吊车1097.0965.208中央空调260.2054.489台式扫描电子显微镜147.0138.4510超高速激光粒度仪137.0731.7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
11螺杆式空压机1140.3830.6212净化塔2109.0027.0913低温干燥窑130.1726.5914污水处理设备227.9225.9015拉曼光谱检测仪121.7021.70
合计——25,074.0316,706.4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4.其他重大合同”所述,发行人将合成四车间25台价值2,625万元的金刚石六面顶压机抵押给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在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经本所承办律师现场查验并抽查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发行人对相关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财产抵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亦不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况。
(八)对外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情况如下:
序号性质公司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全资子公司河南宝晶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
全资子公司科美钻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3全资子公司力量香港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4参股公司金刚石研究院发行人持有其19.67%股权
.河南宝晶
名称河南宝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柘城县产业集聚区东区丹阳大道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45FAMK1F法定代表人邵增明成立日期2018年7月5日营业期限2018年7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
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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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钻
名称深圳科美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1067K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第14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传勋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15年12月29日2025年06月23日经营范围
金银珠宝首饰、玉器、钻石、黄金制品、铂金制品、天然宝石、水晶、石雕、工艺品的购销;珠宝首饰设计、批发与零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力量香港根据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力量香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力量钻石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书编号2578417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17号海港城环球金融中心南座13A楼06室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0,000股(500,000港元)董事周智华成立日期2017年9月13日业务性质
人造金刚石、金刚石、金刚石微粉、合成钻石、实验室培育钻石等超硬材料产品进出口贸易。4.金刚石研究院
名称河南省功能金刚石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NAYWX4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121号1幢3层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闫宁成立日期2018年08月30日营业期限2018年08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
金刚石材料的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超硬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制造、加工、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查验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
.查询重大合同相对方的工商公示信息;6.查询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网址:
http://dcdy.gsxt.gov.cn);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销售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签署的且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或其他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销售方客户主要内容合同期限
1力量钻石
常熟华融太阳能新型材料有限
公司
框架合同,约定产品种类、质量要求、运输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品类、规格、价格、金额等以采
购订单方式执
行。
2019.03.02-2022.03.012力量钻石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08.10-2021.08.093力量钻石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有效4力量钻石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06.20-2021.06.195力量钻石洛阳艾美尔金刚石有限公司2019.01.05-2022.01.046力量钻石泉州众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0.01.08-2023.01.07
.采购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合同或其他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采购方供应商主要内容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万元)1力量钻石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
采购金刚石六面顶压机(锻造
梁)
2019.08.15
7,875.00(注)2力量钻石
河南中钻新材料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产品种类为金属触媒粉,约定质量要求、运输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品类、规格、价格、金额等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
2020.01.03-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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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采购方供应商主要内容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万元)3力量钻石
石家庄尚太科
技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产品种类为高纯石墨粉,约定质量要求、运输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品类、规格、价格、金额等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
2020.01.03-2020.12.31
——
4力量钻石
湖州慧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产品种类为金属触媒粉,约定质量要求、运输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品类、规格、价格、
金额等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
2020.01.03-2020.12.31
——
5力量钻石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产品种类为顶锤,约定质量要求、运输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品类、规格、价格、金额等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
2020.01.03-2020.12.31
————注:上述序号1系3份相同内容的采购合同累计金额,每份采购合同金额为2,625.00万元。
.授信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主体授信银行协议名称及编号授信期限
授信额度(万元)力量钻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
《授信额度协议》(编号:ZCH20E2019005)
2019.08.23-2020.06.25
800.00
.借款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合同(借款金额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贷款人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1力量钻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
行
120.002019.08.23-2020.08.22无
2力量钻石200.002019.09.11-2020.09.10无
力量钻石
170.002019.09.20-2020.09.19
无
力量钻石
140.002019.10.23-2020.10.22
无
力量钻石
170.002019.12.19-2020.12.18
无6力量钻石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0.002019.09.10-2022.09.09
动产抵押注:关于序号6的借款合同,发行人将自有的25台价值2,625万元的金刚石六面顶压机抵押给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建设工程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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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建设方施工方建设内容施工期限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万元)1河南宝晶
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1#、4#、5#厂房、科研综合楼、电力设施、配电室工程土建、装饰
2019.09.06-2020.12.31
2019.08.064,986.27
2河南宝晶
河南奕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2#、3#厂房压机基础和设备供排水工程土建
2019.09.06-2020.12.31
2019.08.061,422.00
3河南宝晶
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
分公司
河南宝晶工业金刚石及
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2#、3#厂房土建
2019.09.06-2020.12.31
2019.08.063,318.00
.租赁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租赁合同(年租金
万元以上)如下:
2016年
月
日,力量钻石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产权方柘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力量钻石租赁位于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广州路北侧的办公、车间用房,租赁期限
年,自2016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2018年
月
日开始计收租金,一年一付,租金以2018年同样归属于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位于产业集聚区内的同类型厂房租金为准(每平方米
元/月),租赁面积合计52,382.44平方米。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柘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柘城县应急管理局、柘城县公安消防大队、柘城县环境保护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及柘城县邵园派出所、柘城县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仲裁委等,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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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其他应收款(万元)其他应付款(万元)金额
11.16176.71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往来款项,不存在争议、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有关验资报告;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资产购买的交易文件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加及减少注册资本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力量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未发生过注册资本变动;股份公司成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过
次增资,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相关增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合并及分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况。
(三)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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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收购新源公司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及债权、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
月
日,力量钻石与新源公司签署《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微粉业务划转的协议》(以下简称《划转协议》)。根据《划转协议》,力量钻石拟收购新源公司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及债权、债务,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存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各类设备(机器设备、电子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同时发行人亦承接了新源公司金刚石微粉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人员(上述事项合称“标的资产”),收购价格参照截至2017年
月
日之账面净值并经力量钻石与新源公司协商后,收购价格确定为4,621.47万元。2017年
月
日,新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力量钻石。
2017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划转关联方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微粉业务有关资产、债权债务、业务以及人员的议案》,同意收购标的资产。
2018年
月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I50124号《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模拟分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模拟分立审计报告》)。经审计,新源公司截至2017年
月
日与微粉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计为4,596.67万元。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鹏信资评报字[2019]第EWH033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组业务所涉及的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追溯评估报告》)。经评估,新源公司微粉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和业务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
月
日的评估值为5,491.28万元。根据发行人及新源公司的书面确认、《模拟分立审计报告》《追溯评估报告》《划转协议》《资产交接确认书》《微粉业务划转款项结算确认书》、发行人与所承接新源公司金刚石微粉业务相关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该等人员出具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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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行人与所承接新源公司微粉业务相关客户及供应商签署的业务合同等,发行人收购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
)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发行人收购的新源公司微粉业务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存货、各类设备等其他资产根据发行人及新源公司的书面确认,力量钻石与新源公司签署《划转协议》后,新源公司将微粉生产、销售业务相关的存货、各类设备转让至发行人,该等资产在受让前不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且已与发行人交割完毕。(
)金刚石微粉业务员工安置根据力量钻石与新源公司签署的《划转协议》、发行人及新源公司的书面确认,新源公司微粉业务相关员工与新源公司结清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发行人另外签署《劳动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商丘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柘城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员工安置产生的纠纷、处罚、诉讼。
(
)金刚石微粉业务合同承接
根据发行人及新源公司的书面确认,基于上述业务整体移交的安排,新源公司向微粉业务原相关客户、供应商发出《债权转移通知函》(针对债务人)、《债务转移征询函》(针对债权人),并由发行人、新源公司与部分微粉业务原相关客户、供应商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根据签署函件及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在发行人收购新源公司微粉业务后,新源公司微粉业务与该等客户或供应商的有关业务均由发行人承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就上述业务转移,发行人未发生因客户或供应商不同意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诉讼、争议、纠纷。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收购资产情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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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行政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股份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最近三年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公司适用的《公司章程》,前述《公司章程》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2017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新增股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因增资事宜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
2.2018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因增资事宜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
3.2019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因董事会增加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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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名额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
4.2019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新增股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因增资事宜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
5.2019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参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
6.2020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参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实施的创业板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制定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0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将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除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正在办理工商备案手续外,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制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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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
.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3.查阅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4.访谈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设董事长
名。董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名,设监事会主席
名。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4.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其中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名。
5.发行人设置了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生产制造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品
管部、营销中心、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经营管理机构。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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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0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招股说明书》;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4.登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查验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证明文件;
.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任职资格的承诺函;
.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提名文件;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发函询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业经历;
.网络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合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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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董事
(1)邵增明,男,198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高级工程师。主要任职经历:
2002年
月至2018年
月,任新源公司监事;2004年
月至2010年
月,任新源公司销售部经理;2009年
月至2018年
月,任河南新航监事;2010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
月至今,任科美钻执行董事;2018年
月至今,任河南宝晶执行董事、总经理。(
)李爱真,女,1951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10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监事;2016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董事。(
)张存升,男,1982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12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技术部部长;2016年3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董事、技术总监、总工程师;2018年7月至今,任河南宝晶监事;2018年
月至今,任金刚石研究院董事;2018年
月至今,任科美钻监事。
(
)陈传勋,男,1969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10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任力量钻石董事、董事会秘书;2018年7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董事、行政总监;2018年
月至今,任科美钻总经理。(
)陈江波,男,1970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执业律师、仲裁员。主要任职经历:
2009年
月至2019年
月,任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2010年至今;任衡阳星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至今,任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至2020年
月,任深圳市欧美亚置业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至2020年
月,任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至今,任衡阳凯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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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今,任深圳市灿宇实业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独立董事;2019年
月至今,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
月至今,任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鲁占灵,女,197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主要任职经历:
1997年
月至今,任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院教师;2014年
月至今,任河南省机械工程学会超硬材料工具专业委员会理事;2018年
月至今,任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019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独立董事;2019年
月至今,任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工程师。(
)李琰,女,1970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教授。主要任职经历:
2013年
月至今,历任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副主任、教授;2019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独立董事。
.发行人监事
(1)陈正威,男,198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10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技术员;2016年
月至2018年
月任力量钻石监事、技术员;2018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监事会主席、副总工程师。
(
)谷长青,男,1986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主要任职经历: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历任力量有限车间班长、实验室设备技术工程师、车间主任;2014年
月至2016年
月,从事商业个体经营;2016年
月至2017年
月,任力量钻石车间主任;2018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生产经理;2018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监事、生产副总监。(
)邵海明,男,1986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08年
月至2010年
月,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黄阁坑恒信金属制品厂技术员;2010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技术员;2016年
月至今,担任力量钻石技术部部长;2018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监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邵增明,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1.发行人董事”。(
)周智华,副总经理,男,1973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13年
月至2014年
月,任三门峡天钻晶体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5年
月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销售总监;2016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销售总监、副总经理。(
)贺凌云,副总经理,女,1970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主要任职经历:
2011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力量有限车间主任、生产部副总经理;2016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生产总监、副总经理。(
)童越,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男,1988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主要任职经历:
2012年
月至2017年
月,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审计经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任力量钻石财务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财务总监;2019年
月至今,任力量钻石董事会秘书。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变化情况
.发行人董事的任免(
)2018年初,发行人董事为邵增明、李爱真、王晓君、陈传勋、张存升,其中邵增明担任董事长。(
)2019年
月,董事会换届并增选独立董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邵增明、李爱真、张存升、陈传勋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江波、鲁占灵、李琰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邵增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发行人监事的任免(
)2018年初,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王义峰、陈正威、陈忠建,其中王义峰担任监事会主席。(
)2018年
月,监事王义峰、陈忠健辞任2018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邵海明担任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谷长青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陈正威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2019年
月,监事会换届2019年2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谷长青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正威、邵海明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正威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2018年初,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邵增明、副总经理周智华、副总经理贺凌云、财务总监童越、董事会秘书陈传勋。(
)2018年
月,董事会秘书辞任2018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杨啼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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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董事会秘书。
(
)2019年
月,高级管理人员换届2019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邵增明为总经理,聘任周智华、贺凌云为副总经理,聘任童越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聘任了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陈江波、李琰、鲁占灵。其中李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
以上。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以及独立董事提名函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纳税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2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查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1000898)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查询;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政补贴记录;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登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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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纳税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增值税
境内销售
2018年5月1日之前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为16%2019年4月1日之后为13%简易计税方法3%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缴流转税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缴流转税税额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16.50%、8.2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号),公司自2018年
月
号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号),公司自2019年
月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力量钻石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科美钻、河南宝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力量香港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0%
、
8.25%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纳税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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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月
日,力量钻石取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54100002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年,在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8年
月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84100089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年,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度年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号)的规定,科美钻、河南宝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报告期内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3.香港地区税收优惠根据香港《2018年税务(修订)(第
号)条例》的规定,公司之境外子公司力量香港从2018年
月
日开始适用两级税率,年应评税利润不超过
万港币,按
8.25%
的税率缴纳利得税;年应评税利润超过
万港币部分,按
16.5%
的税率缴纳利得税。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大华核字[2020]005392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补贴项目依据文件
2020年
1-3月
2019年
度
2018年
度
2017年度1智能化合成钻石生《商丘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6年商丘市工业16.2040.3015.8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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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补贴项目依据文件
2020年
1-3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产线企业“机器换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商
财预〔2017〕28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建议的报告》(柘工信科【2018】17号)
年产20万克拉首饰级无色金刚石单晶
生产线项目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7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7〕242号)
20.2681.0279.3010.89
2018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8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8〕174号)
12.6850.7416.91——
省级重大科技专项
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重大科技经费预算的通知》(商财预〔2018〕145号)《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全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商财预〔2018〕332号)
5.8023.204.79——
2019年先进制造专项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9〕362号)
24.5040.84————
2017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7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7〕708号)
————28.00——7稳岗补贴款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
0.010.020.07——
8商业股专项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6年上半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6〕708号)
——————8.58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奖补资金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对我市发明专利进行奖补的通知》(商知〔2017〕12号)
——————0.80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补助资金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拨付2017年度首批专利资助奖金的通知》(商知〔2017〕8号)
——————0.75
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9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商财预〔2019〕613号)
——16.90————
商务局经贸发展专
项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8〕600号)
——7.30————
工商行政管理局专
利资助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拨付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资金的函》(商市监函〔2019〕79号)
——0.17————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奖补资助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拨付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奖补资金的函》(商市监函〔2019〕120号)
——
0.20————
15三级干部奖金
《中共柘城县委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目标考评先进乡镇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柘文〔2017〕4号)
——————15.0016政府部门奖励资金
《中共柘城县委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8年度目标考评先进乡镇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柘文〔2019〕2号)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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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补贴项目依据文件
2020年
1-3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柘城县财政国库支
付中心奖励资金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我市2018年度工业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商财预〔2019〕207号)
——5.00————合计——
79.45267.69144.8849.19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柘城县税务局于2020年
月
日就发行人2017年
月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依法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及就河南宝晶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依法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分别就科美钻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份依法纳税情况分别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8929号、深税违证〔2020〕8931号、深税违证〔2020〕8919号、深税违证〔2020〕20603号)、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大华审字[2020]0010710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91号《纳税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项目的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企业标准并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登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6.登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henan.gov.cn)、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hbj.shangqiu.gov.cn/index.aspx)、柘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echeng.gov.cn)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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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环境保护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实地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环保资质许可文件如下:
2016年
月
日,柘城县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了编号为豫环许可商柘字[201601]号《排污许可证》,该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
月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环保部门尚未向发行人核发新的《排污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发行人尚未取得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系因为该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其有关的工作安排,尚未完成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将于2020年
月底前完成对发行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工作。
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hbj.shangqiu.gov.cn/Item/65941.aspx)查询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重大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商环文〔2020〕
号),发行人不属于商丘市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发行人产品未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查询,柘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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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2019年3月,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河南宝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虽然项目在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评建议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将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019年
月
日,柘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河南宝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的审批意见》(柘环审〔2019〕
号),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原则同意按照《河南宝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0年
月,山东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虽然项目在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评建议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将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020年
月
日,柘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柘环审〔2020〕
号),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原则同意按照《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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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已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
认证项目
发证机构证书编号认证范围有效期至
力量钻石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华中国际认证检验集团
有限公司
16418E30539R0M
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广州路6号的河南省
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的金
刚石的生产的环境管理活动
2021.10.23
力量钻石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华中国际认证检验集团
有限公司
16418Q31087R0M
金刚石的生产2021.10.23
力量钻石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华中国际认证检验集团
有限公司
16418S20488R0M
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广州路6号的河南省
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的金
刚石的生产的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活动
2021.03.1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的企业标准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公开日期1力量钻石
Q/411424-H-LLZS0005-2019
人造超细颗粒金刚石单晶2019.01.012019.05.282力量钻石
Q/411424-H-LLZS0001-2019
工业级金刚石2018.12.012019.03.043力量钻石
Q/411424-H-LLZS0002-2019
合成钻石的校验和分级2018.11.012019.03.04
力量钻石Q/LLZA0003-2018人造金刚石微粉2018.12.012019.03.045力量钻石Q/LLZA0004-2018八面体金刚石2018.12.012019.04.11根据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签到册、表决票、表决统计表、决议、会议记录等;
.查阅《招股说明书》;
.查阅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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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1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51,599.9151,599.91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549.234,549.23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000.003,000.00
合计59,149.1459,149.14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额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发行人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的,超过部分资金将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0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经审议认为上述投资项目是可行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已办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手续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备案机关备案日期项目代码
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
河南宝晶
柘城县产业集聚
区管理委员会
2019.03.14
2019-411424-30-03-00863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力量钻石
柘城县产业集聚
区管理委员会
2019.10.24
2019-411424-30-03-05746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之“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所述,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已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不动产权证号用地取得方式使用期限
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
豫(2019)柘城县不动产权第0007577号
出让2019.7.31-2069.7.31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豫(2019)柘城县不动产权第0007576号
出让2019.7.31-2069.7.31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已完成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河南宝晶进行建设,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四)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2019年
月,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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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成钻石智能化工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该项目工艺技术方案成熟可靠,项目建设的条件成熟,通过经济、技术、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等方面预测分析,不仅项目的盈利能力强,而且抗风险能力大,同时对于各种废弃污染物均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在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保护了自然环境,故该项目是完全可行的。2019年
月,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该项目受到国家政策鼓励,相关基础扎实;实施方案可行,技术方案可靠,业务流程完整,募集资金使用合理。同时,在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在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设计方案全面、预防措施得当,故该项目是完全可行的。
2020年
月
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可行的。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可行的。
(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2020年
月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管理。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能够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查阅《招股说明书》;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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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紧抓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精密加工和智能制造跨越发展以及全球钻石消费市场变革的契机,专注于人造金刚石超硬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努力强化金刚石单晶和金刚石微粉技术工艺的创新和提升,不断提高培育钻石在时尚消费领域的布局,持续探索金刚石产品在声、光、电、热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储备以及其在新兴领域产业化应用的可能性,致力于成为技术领先、品质稳定、管理规范、规模效益突出、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企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裁判文书及执行凭证;
.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
.查阅香港地区邓兆驹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力量香港的法律意见书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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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柘城县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仲裁委员会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裁判文书等,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
)2016年
月
日,力量有限、新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起诉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冶实业”)、桂林桂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冶重工”)及宋帮鑫等,根据不同的合同,相关案件分
案审理,经一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2018年
月
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豫
民终1034号、(2018)豫
民终1035号、(2018)豫
民终1036号、(2018)豫
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分别判决被告桂冶实业及桂冶重工向力量钻石支付赔偿金
584.76
万元、
685.17
万元、
545.96
万元、
276.69
万元。(
)2018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受理桂冶重工起诉发行人、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桂0312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新源公司向桂冶重工支付货款
526.84
万元及相关逾期付款损失。后发行人、新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
月
日作出(2019)桂
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1日,发行人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支付了相关案款。后发行人、新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月
日作出(2020)桂民申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发行人、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年
月
日,桂冶重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桂冶重工认为发行人及新源公司基于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已获得了超额赔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合同价格明显不公平,起诉请求发行人、新源公司按照市场差价支付其货款1,122万元及利息
804.20
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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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月
日作出(2020)桂
民辖终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6月15日,柘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桂冶重工的申请作出(2020)豫1424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桂冶重工撤回起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均已了结。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公开查询,并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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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复核、比较、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等。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法定条件。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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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威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浚哲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颖超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丁玲露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