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现状及长远发展战略考虑,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
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截至2021 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850,166,529.34 元、净资产 4,251,219,570.79元、流动资产 4,822,574,057.44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6,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88%、1.41%、1.24%。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汪大联 李姚矿 徐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