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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拓生物:博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7

股票简称:博拓生物 股票代码:688767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Biotest Biotech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富泰路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1年9月7日

特别提示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生物”、“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06,666,66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2,210,79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82%,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34.5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分类代码:C)中的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根据行业细分,公司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下的体外诊断行业。截至2021年8月2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0.60倍,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8.5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新冠疫情发展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85,589.89万元,较上年增长317.52%;主营业务毛利为64,312.61万元,较上年增长635.62%。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中不包括新冠产品。公司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收入、毛利主要源于新冠检测产品收入。报告期内,扣除新冠产品因素影响前后的发行人营业收入、毛利及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类别2020年2019年2018年
金额(万元)增长率金额(万元)增长率金额(万元)
营业收入86,537.15314.37%20,884.2015.83%18,030.14
扣除新冠产品后的营业收入22,208.336.34%20,884.2015.83%18,030.14
毛利64,718.72624.53%8,932.5028.83%6,933.40
扣除新冠产品后的毛利10,195.1614.14%8,932.5028.83%6,933.40

订单大规模取消,进而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同时随着更多企业进入新冠病毒检测市场,市场供给逐渐增加,竞争将随之加剧,新冠检测产品毛利率水平将进一步下滑,发行人新冠检测产品的相对高毛利率水平将难以长期维持。同时公司在美国的新冠产品通过EUA紧急授权取得市场准入,一旦政策发生调整将对美国市场的销售产生不确定影响。因此新冠疫情发展变化会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二)新冠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存货大额减值的风险

公司截至2021年6月底的新冠检测产品在手订单情况良好,公司需要为相关订单的生产开展原料采购、产品备货等活动,从而形成较多的存货规模。若新冠疫苗大规模接种在全球快速展开,各国接种水平短期内大幅上升,则公司将面临市场需求大幅下滑乃至订单消失,导致产成品销售困难、半成品、原料无法消化,进而存货出现大规模减值的风险。

(三)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风险

目前公司在境外销售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为美国FDA颁布的《医疗器械安全法案》和欧盟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IVDD,98/79/EC)。2017年5月,欧盟正式发布新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EU2017/746),转换期为5年,新法规IVDR将于2022年5月26日起强制实行。

公司销售产品以ODM模式为主,客户作为欧盟法规下的制造商进行销售。新法规IVDR对制造商申请CE认证的要求更严格,并强化了POCT制造商责任和监管要求,若公司无法向ODM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无法完成认证程序,可能对公司与现有ODM客户的合作产生不利影响。在OBM模式下,公司出口的CE认证产品如属于IVDR法规认定需要重新认证的类别,则需按照新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后方可销售,若公司无法及时完成,则无法成为新法规下的合格制造商,可能导致OBM客户流失,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美国、巴西等其他主要医疗器械区域市场也将医疗器械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同样实行严格的许可或者认证制度。若未来美国等国家的相关行业监管政策

变动,而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进口国的监管政策要求,则公司产品在该国市场上的销售将受到限制。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内的销售规模不断增长。我国对体外诊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等制度。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满足国内行业准入政策与相关行业监管要求,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来自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以外销为主,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701.87万元、17,343.10万元及81,492.05万元,占比分别为89.15%、84.60%及95.21%,最近三年平均占比为89.65%。海外市场相对易受国际政治、经济、外交、贸易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贸往来、外交关系等对我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美国的比重较大,最近三年平均占比为

26.22%。2018年3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相关贸易争端短期内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影响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业务拓展。

(五)核心原材料抗原抗体主要依赖外购的风险

抗原抗体生物原料是公司产品生产的核心原料之一。报告期内,公司的抗原抗体生物原料主要源于外购,不仅在市场竞争中限制了产品毛利率的提升空间,还可能在未来相关检测试剂抗原抗体供应市场出现短缺或价格波动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其中,部分核心生物原料源于进口。若对外贸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贬值等情形,公司将面临因生物原料价格上升导致盈利水平下滑的风险。

(六)扣除新冠检测试剂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的风险

报告期内,扣除新冠检测试剂产品后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对比如下:

公司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奥泰生物57.90%62.19%62.89%
安旭生物52.46%51.24%50.59%

公司

公司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万孚生物-65.21%60.99%
东方生物-47.51%48.67%
发行人46.04%42.65%38.3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497号”批复,同意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77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0,666.6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221.0796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9月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博拓生物”,证券代码为“68876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1年9月8日

(三)股票简称:博拓生物;股票扩位简称:杭州博拓生物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767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6,666,667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6,666,66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22,210,79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84,455,87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461,706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2,303,964股,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1,157,742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1,157,742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2,303,964股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4,673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68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9.4165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6%,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8%,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3.7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36.85亿元,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86,537.15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15.11万元、2,574.30万元及42,965.55万元。结合发行人最近一次投资机构股权转让对应的估值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预计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发行人适用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BIOTEST BIOTECH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音龙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1月2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28日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富泰路17号
邮政编码311121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宋振金
联系电话0571-89058091
传真号码0571-89058091
公司网址www.biotests.com.cn
电子信箱ir.secretary@biotests.com.c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从事POCT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分类代码:C)中的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根据行业细分,公司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下的体外诊断行业。

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杭州拓康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4.75万元
实收资本864.7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音龙
成立日期2015年6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945360T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跳头79号7幢101室
经营范围投资信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陈音龙持股77.23%、吴淑江持股14.65%、高红梅持股8.12%
主营业务持股平台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 关系
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审计)项目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总资产(万元)7,048.111,631.21
净资产(万元)5,135.201,400.42
净利润(万元)3,734.78762.53
股东 名称直接 持股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比例
拓康投资杭州康宇拓康投资杭州康宇
陈音龙5.00%24.04%11.33%40.37%31.12%15%51.12%
于秀萍22.28%--22.28%--22.28%
陈宇杰4.00%--4.00%--4.00%
合计31.28%24.04%11.33%66.65%31.12%15.00%77.40%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住所身份证号境外永久居留权
陈音龙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金星村******3301251962********
于秀萍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3301251965********
陈宇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金星村*****330184199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本届任期起止日期
陈音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2019年6月-2022年6月
吴淑江董事、总经理2019年6月-2022年6月
陈宇杰董事、实际控制人2019年6月-2022年6月
高红梅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6月-2022年6月
夏立安独立董事2020年6月-2022年6月
王文明独立董事2020年8月-2022年6月
徐志南独立董事2019年6月-2022年6月

姓名

姓名职务本届任期起止日期
王佐红监事会主席2019年6月-2022年6月
叶春生监事2019年6月-2022年6月
梁君监事2019年11月-2022年6月
姓名职务本届任期起止日期
吴淑江董事、总经理2019年6月-2022年6月
高红梅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6月-2022年6月
杨军副总经理2019年6月-2022年6月
俞苗苗财务负责人2019年6月-2022年6月
宋振金董事会秘书2020年6月-2022年6月
姓名职务
吴淑江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叶春生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王新峰核心技术人员
王百龙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股东名称职务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职务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陈音龙董事长400.005.00%
2陈宇杰董事320.004.00%
3吴淑江董事、总经理224.002.80%
4高红梅董事、副总经理224.002.80%
序号股东名称职务持股主体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陈音龙董事长拓康投资、杭州康宇2,829.5635.37%
2吴淑江董事、总经理拓康投资、杭州康宇540.446.76%
3高红梅董事、副总经理拓康投资、杭州康宇299.603.75%
4宋振金董事会秘书杭州康宇20.000.25%

伙人为实际控制人陈音龙并由其控制,其中,陈音龙持有出资比例为75.56%,董事、总经理吴淑江持有出资比例为14.65%,董事、副总经理高红梅持有出资比例为8.12%,董秘宋振金持有出资比例为1.67%。杭州拓康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康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音龙同一控制的企业。

2014年8月,实际控制人陈宇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04.75万元股权转让给吴淑江,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40.25万元股权转让给高红梅,本次股权转让参照出让方陈宇杰的原始出资价格及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末的资产情况,由协议双方协商定价,最终确定为1元/股,而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2015年6月,吴淑江、高红梅分别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52.25万元、87.75万元股权按照1元/股的价格平价转让给新设立的持股平台拓康投资,拓康投资设立之时陈音龙持股77.23%、吴淑江持股14.65%、高红梅持股8.12%,至今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前述股权转让交易定价公允,不属于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2019年12月,实际控制人对持股结构存在调整需求,决定将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所持15.00%的股份按照1元/股平价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陈音龙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康宇,本次股份转让时,受让方杭州康宇的股权结构与出让方拓康投资完全相同(陈音龙持股77.23%,吴淑江持股14.65%,高红梅持股8.12%),本次股份转让系同一控制下持股主体之间的股份平移,不属于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为引进人才,2020年6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音龙将其所持杭州康宇1.67%的财产份额(对应间接持有0.25%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宋振金,转让对价为63.40万元。考虑到本次转让具有的激励属性,结合公司可供参考的公允价值,发行人当期确认了132.03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控股股东拓康投资、股东杭州康宇、实际控制人陈音龙、董事、总经理吴淑江、董事、副总经理高红梅和董秘宋振金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和“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8,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6.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拓康投资2,489.6031.12%2,489.6023.34%36个月
2于秀萍1,782.4022.28%1,782.4016.71%36个月
3杭州康宇1,200.0015.00%1,200.0011.25%36个月
4李起富600.007.50%600.005.62%12个月
5陈音龙400.005.00%400.003.75%36个月
6陈宇杰320.004.00%320.003.00%36个月
7吴淑江224.002.80%224.002.10%36个月
8高红梅224.002.80%224.002.10%36个月
9朱爱菊160.002.00%160.001.50%12个月
10松瓴投资80.001.00%80.000.75%12个月
11汪莉萍80.001.00%80.000.75%12个月
12梁荣伟80.001.00%80.000.75%12个月
13杜坚力80.001.00%80.000.75%12个月
14王伟红80.001.00%80.000.75%12个月
15吴海江80.001.00%80.000.75%12个月
16郑钢武48.000.60%48.000.45%12个月
17李顼珺36.000.45%36.000.34%12个月
18李鸿鹤36.000.45%36.000.34%12个月
19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115.77421.09%24个月
20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230.39642.16%12个月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99.41650.93%6个月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221.079620.82%-
合计8,000.00100.00%10,666.6667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1拓康投资2,489.6023.34%36个月
2于秀萍1,782.4016.71%36个月
3杭州康宇1,200.0011.25%36个月
4李起富600.005.62%12个月
5陈音龙400.003.75%36个月
6陈宇杰320.003.00%36个月
7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30.402.16%12个月
8吴淑江224.002.10%36个月
9高红梅224.002.10%36个月
10朱爱菊160.001.50%12个月
合计7,630.4071.53%-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115.774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34%,跟投金额为39,999,986.10元。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者名称初始认购股数(万股)获配股数(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133.3333115.774239,999,986.10-24个月
序号姓名职务性质实际缴款金额(万元)专项计划持有比例
1陈音龙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2,340.0029.25%
2陈宇杰董事、Advin公司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2,000.0025.00%
3吴淑江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50.003.13%
4高红梅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50.001.88%
5宋振金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230.002.88%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性质实际缴款金额(万元)专项计划持有比例
6俞苗苗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560.007.00%
7叶春生生产运营高级总监核心员工320.004.00%
8王百龙原料研发技术总监核心员工100.001.25%
9王佐红监事、办公室主任核心员工200.002.50%
10冯晓强国际销售总监核心员工330.004.13%
11吴隽生技术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00.001.25%
12叶云芳供应链经理核心员工270.003.38%
13张振兴技术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00.001.25%
14侯鲁娜技术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00.001.25%
15吴丹娜质量部高级经理核心员工350.004.38%
16黄聿峰证券事务代表核心员工300.003.75%
17赵丹云内审负责人核心员工100.001.25%
18郦耀良采购部经理核心员工200.002.50%
合计-8,000.00100.00%
投资者名称初始认购股数(万股)获配股数(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限售期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6.6666230.396479,601,956.20398,009.78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66.6667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4.5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8.58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4.03元(按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2,133.33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815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9,196.41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序号费用项目不含税金额
1保荐承销费6,518.87
2审计及验资费1,363.21
3律师费745.74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533.02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5.58

序号

序号费用项目不含税金额
合计9,196.41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142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经中汇会计师审阅,中汇会计师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1]6410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且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151,000万元至186,000万元,与2020年同期营业收入相比增长136.18%-190.93%;预计2021年1-9月实现净利润为71,750万元至87,500万元,与2020年同期净利润相比增长

101.27%-145.4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550万元至87,300万元,与2020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增长102.37%-146.91%。2021年1-9月预计收入及净利润与2020

年同期相比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新冠疫情在全球持续反复,公司新冠检测产品在英国等境外地区的销售规模持续增长。2021年1-9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禹支行19050701040057251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3301040160018337231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技城支行571910543410861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3301040160018338387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沈强、李小华
联系人沈强、李小华
联系电话021-38670666
项目协办人戴祺
项目组成员盛阿乔、孙任重、李晋楠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沈强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小华: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主要主持或参与的保荐类项目包括: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其非公开发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李小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其他发行人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杭州康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吴淑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遵守下列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红梅承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振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公司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松瓴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杜坚力、李鸿鹤、李起富、李顼珺、梁荣伟、汪莉萍、王伟红、吴海江、郑钢武及朱爱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发行人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杭州康宇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起富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要求。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吴淑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红梅承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振金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制定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根据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3)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主体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若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

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若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各自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各自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税收薪酬的50%。

3、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按约定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有权扣留其与履行

股价稳定措施所需资金总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采取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扣留触发其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付其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实际控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承诺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本次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将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若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强研发与市场开拓,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与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业务布局,努力提升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将紧跟市场需求,加强技术开发和积累,不断进行创新,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架构及治理制度,并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控风险。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风险。同时,公司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力争早日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高股东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音龙、于秀萍及陈宇杰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本企业承诺根据《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承诺:

就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及时、充分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应继续履行承诺事项或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其他有关人员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发行人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全体监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起富和杭州康宇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

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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