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解聘公司总工程师事项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解聘张国栋先生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斌 季 红 张海霞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