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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邓世光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时任财务总监邓世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6 号

邓世光:

2018年4月10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拟投入2.4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丽水项目”)。2018年5月22日,飞利信与全资子公司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动力”)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云动力作为总包商,全程参与丽水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合同总额1.97亿元。2018年5月28日,飞利信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天云动力预付工程款1.18亿元。2018年5月至6月,天云动力与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航”)就丽水项目建设签署了四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额1.25亿元。2018年5月28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借资金1.05亿元。2018年5月29日至6月19日,天云动力依据合同约定累计向中泰航支付预付款1.05亿元,并于预付款支付当天从中泰航拆回资金。2018年6月25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约定终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截至2020年6月底,丽水项目累计投入2.33亿元,飞利信支付给天云动

力的预付款已使用完毕。天云动力是飞利信全资子公司,作为丽水项目实际实施方之一,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天云动力在收到飞利信工程预付款项后,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回资金后,将相关款项按照日常流动资金管理,用于项目备货、日常经营以及偿还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你作为飞利信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飞利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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