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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一、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1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

韦 烨刘 浩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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