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1-093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本次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2、本次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0年4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3日,数量为1,259万股。
5、2020 年9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22元/股调整为4.1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对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数量为20万股。
7、2021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10元/股调整为3.98元/股;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16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因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锁定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2021年6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9、2021年8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1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10、2021年9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后,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本
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年9月11日。第一个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3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17-2019年公司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7-2019年公司净利润均值指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2020年净利润指标是以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公司2020年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7,110,446.46元,较公司2017-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122,063,279.38元增长118.83%。 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
4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可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回购注销。 | 本次解锁的1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满足解锁条件。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郭 伟 | 董事、副总经理 | 20 | 6 | 14 |
合计 | 20 | 6 | 14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为(良好),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1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1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雪榕生物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