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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1-6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9月3日上午10:30在成都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9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从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慎判断后,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逐项全票表决通过了本议案所述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交易方案概况、实施主体、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过渡期损益、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业绩奖励、违约责任、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等19项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学俊就本次交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同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情况。因此,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结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经谨慎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方)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股价波动均不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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