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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5.1931%、15%股权分别向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融”)、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出售,江苏通融、华东科技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交易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对方华东科技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华东科技董事翁杰为上市公司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江苏普信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5、《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6、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定价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对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与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款以及公司为无锡

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处理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10、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1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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