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鉴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或“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通”)50.19%股权转让给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由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接受华东重机委托,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华东重机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华东重机披露《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2021年5月31日)前6个月至自查报告签署之日。
二、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4、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5、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根据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承诺文件,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情况如下:
(一)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1、2020年12月17日,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重集团”)分别与李小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华重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小龙合计转让华东重机股份5,1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其中翁耀根转让华东重机股份2,6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华重集团转让华东重机股份2,500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2.48%。
华东重机于2020年12月18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重集团系华东重机控股股东,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华重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2020 年12月17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小龙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公司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翁耀根系华东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翁耀根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2020 年12月17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小龙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
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2、2021年6月9日,华重集团与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华重集团通过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150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5.11%。华东重机于2021年6月15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重集团系华东重机控股股东,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华重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华东重机已披露《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已经披露,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公司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3、2021年7月15日,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华东重机股份2,000万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1.98%。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 | 交易股数(万股) | 交易方式 |
2021-7-15 | 卖出 | 4.86 | 2,000 | 大宗交易 |
华东重机于2021年7月17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系华东重机重要股东,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所持华东重机股票,该次股份转让发生时,华东重机已披露《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备忘录>的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已经披露,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公司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二)交易对方亲属韩旭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交易对方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韩明富的儿子韩旭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 | 交易股数(股) |
2020-12-14 | 买入 | 4.55 | 4,000 |
2021-7-12 | 卖出 | 5.39 | 4,000 |
韩旭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
对于上述交易,韩明富做出承诺:“本人从未向韩旭透露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韩旭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系其独
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交易标的华商通董事邹志媛及其配偶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1、交易标的华商通董事邹志媛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2020-12-11 | 买入 | 4.65 | 2,000 |
2020-12-16 | 卖出 | 4.47 | 2,000 |
2021-01-06 | 买入 | 4.02 | 30,000 |
2021-01-06 | 买入 | 4.00 | 50,000 |
2021-01-06 | 买入 | 3.92 | 20,000 |
2021-01-06 | 买入 | 3.93 | 50,000 |
2021-01-06 | 买入 | 3.92 | 50,000 |
2021-01-06 | 买入 | 3.94 | 50,000 |
2021-01-07 | 买入 | 3.90 | 10,000 |
2021-01-07 | 卖出 | 3.73 | 10,000 |
2021-01-08 | 买入 | 3.57 | 10,000 |
2021-01-11 | 买入 | 3.59 | 20,000 |
2021-01-11 | 买入 | 3.59 | 20,000 |
2021-01-12 | 买入 | 3.67 | 10,000 |
2021-01-12 | 买入 | 3.60 | 10,000 |
2021-01-12 | 买入 | 3.59 | 10,000 |
2021-01-12 | 买入 | 3.58 | 20,000 |
2021-01-13 | 卖出 | 3.59 | 10,000 |
2021-01-13 | 卖出 | 3.56 | 10,000 |
2021-01-13 | 买入 | 3.54 | 10,000 |
2021-01-13 | 卖出 | 3.56 | 10,000 |
2021-01-15 | 买入 | 4.24 | 10,000 |
2021-01-15 | 买入 | 4.22 | 1,000 |
2021-01-15 | 买入 | 4.15 | 1,000 |
2021-01-18 | 卖出 | 4.26 | 1,000 |
2021-01-18 | 卖出 | 4.23 | 900 |
2021-01-18 | 卖出 | 4.26 | 10,000 |
2021-01-22 | 买入 | 4.07 | 10,000 |
2021-01-25 | 卖出 | 4.08 | 5,000 |
2021-01-25 | 卖出 | 4.09 | 5,000 |
2021-01-25 | 买入 | 3.83 | 20,000 |
2021-01-26 | 卖出 | 3.91 | 10,000 |
2021-01-26 | 卖出 | 4.05 | 6,200 |
2021-01-26 | 卖出 | 4.03 | 10,000 |
2021-01-27 | 买入 | 3.80 | 10,000 |
2021-01-27 | 买入 | 3.82 | 6,200 |
2021-01-27 | 卖出 | 3.90 | 10,000 |
2021-01-28 | 买入 | 3.84 | 10,000 |
2021-02-01 | 买入 | 3.75 | 10,000 |
2021-02-04 | 买入 | 3.59 | 10,000 |
2021-02-05 | 买入 | 3.68 | 10,000 |
202102-08 | 卖出 | 3.80 | 20,000 |
2021-02-10 | 买入 | 3.81 | 10,000 |
2021-02-10 | 买入 | 3.81 | 10,000 |
2021-02-10 | 买入 | 3.80 | 10,000 |
2021-02-18 | 卖出 | 3.91 | 30,000 |
2021-02-19 | 卖出 | 3.99 | 20,000 |
2021-03-16 | 买入 | 4.06 | 20,000 |
2021-04-16 | 买入 | 3.99 | 20,000 |
2021-04-16 | 买入 | 3.99 | 10,000 |
2021-04-19 | 卖出 | 4.06 | 2,100 |
2021-04-19 | 卖出 | 4.07 | 3,000 |
2021-04-20 | 卖出 | 4.06 | 4,000 |
2021-04-21 | 卖出 | 3.99 | 900 |
2021-06-08 | 卖出 | 4.29 | 20,000 |
2021-06-08 | 买入 | 4.20 | 20,000 |
2021-07-13 | 卖出 | 5.48 | 20,000 |
2021-07-28 | 买入 | 4.68 | 20,000 |
2021-08-23 | 卖出 | 5.11 | 20,000 |
邹志媛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协商谈判及相关会议,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
2、交易标的华商通董事邹志媛配偶何明勋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
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2021-01-06 | 买入 | 4.03 | 50,000 |
2021-01-07 | 卖出 | 3.72 | 50,000 |
2021-02-05 | 买入 | 3.64 | 10,000 |
2021-02-08 | 卖出 | 3.70 | 5,000 |
2021-02-08 | 卖出 | 3.69 | 5,000 |
何明勋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根据关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相关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承诺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军 黄盼盼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