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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载明,下列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华东重机、上市公司

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华重集团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润星科技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华东重机拟将无锡华商通35.1931%、15%股权分别以53,005,735元、22,592,099元的价格向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公司章程》《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东重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东重机的委托,担任华东重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华东重机申请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华东重机部分或全部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华东重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华东重机《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东重机的保证:即华东重机业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东重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核查意见的依据。

7、本所律师仅就与华东重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8、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华东重机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华东重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深交所网站查询,自华东重机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序号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2012年,华东重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无锡杰盛投资关于同业竞争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2012.05.21长期正常履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的公司投资,且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行中
2Jiuding Mars Limited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投资,且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2012.05.21长期已履行完毕(该公司已解散)
3华重集团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公司、本公司持有权益达51%以上的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华东重机以及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东重机以及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东重机以及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东重机或者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公司同意给予华东重机赔偿。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为持2012.05.21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有华东重机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止。
4孟正华、翁杰、翁耀根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本人持有权益达51%以上的子公司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华东重机以及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东重机以及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东重机以及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东重机或者华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同意给予华东重机赔偿。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华东重机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华东重机及华东重机全体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2012.05.21长期正常履行中
5华东重机分红承诺
2012.06.12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6孟正华、翁杰、翁耀根股份锁定期的承诺1、自华东重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华东重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华东重机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 3、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华东重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东重机股份总数的50%。2012.06.12第1项期限2012.06.12-2015.06.12;第2、3项期限为长期孟正华已履行完毕,翁杰、翁耀根正常履行中
7华重集团、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自华东重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东重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华东重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012.06.122012.06.12-2015.06.12已履行完毕
8华东重机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013.09.102013.09.10-2014.09.10已履行完毕
2016年,华东重机非公开发行股票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9陈朝山、高升、惠岭、陆爱国、汪贤忠、王钮忠、周世良其他承诺本人作为“广发恒定18号华东重机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拟认购人之一,本人承诺本人在参与广发恒定18号认购与持有过程中将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人与广发恒定18号的其他认购人以及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对象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015.05.05已履行完毕
10孟正华、翁杰、翁霖、翁耀根其他承诺本人作为华东重机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本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本人所控制的法人组织及本人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对除本人外的其他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管产品及其认购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015.05.05已履行完毕
11华重集团其他承诺本公司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法人组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管产品及其认购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015.05.05已履行完毕
12华东重机其他承诺本公司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法人组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2015.05.05已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行股票的投资者、资管产品及其认购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13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承诺本企业作为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对象之一,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履行认购义务,本次认购资金均为本企业自筹资金,本企业本次用于认购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资金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企业与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对象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企业与华东重机之间无其他任何未披露之关联关系。2015.05.06因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再是发行对象,故本承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注]
1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其他承诺本公司作为“广发恒定18号华东重机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恒定18号”)的管理人,本公司承诺广发恒定18号中,将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015.05.10已履行完毕
15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关于“广发恒定18号华东重机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将按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声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华东重机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后,“广发恒定18号华东重机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2015.05.10已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16华重集团、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华东重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华东重机股份。2015.07.102015.07.10-2016.01.10已履行完毕
17华东重机、华重集团其他承诺华东重机控股股东将择机增持华东重机股份或华东重机推出员工持股计划500万-1000万元。2015.07.10已履行完毕
18广发恒定18号华东重机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翁霖、翁耀根股份限售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6.03.142016.03.14-2019.03.14已履行完毕
2017年,华东重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19黄丛林、黄仕玲、孟正华、其他承诺本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王赫、翁杰、翁耀根、周文元其他协议安排。
20黄丛林、黄仕玲、王赫、周文元其他承诺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21黄丛林、黄仕玲、王赫、周文元其他承诺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22黄丛林、黄仕玲、王赫、周文元其他承诺对于本人所持润星科技股份,本人确认,本人合法持有该等股份;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份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人持有该等股份之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润星科技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持有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润星科技之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23周文元其他承1、如因润星科技瑕疵房产而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2017.04.25长期正常履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的华东重机或润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予以全额承担。 2、润星科技拥有的粤SBJ983车辆未办理最新年检,现在厂区内使用。如因该等情形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华东重机或润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予以全额承担。 3、如因润星科技历史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而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华东重机或润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予以全额承担。 4、截至2016年12月31日,润星科技尚存在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26.3122万元,如因润星科技上述对外担保而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华东重机或润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补偿。 5、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继续在润星科技任职,任职期限将不少于36个月,任职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计算。行中
24黄丛林、王赫、周文元其他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3)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5)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本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5黄丛林、王赫、周文元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对华东重机的股东地位谋求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华东重机的股东地位谋求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低于(如华东重机为买方则“不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时,本人将保证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生的关联交易: 1、若有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对于采购、销售等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华东重机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华东重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华东重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6黄丛林、黄仕玲、王赫、周文元其他承诺1、本人已向华东重机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华东重机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华东重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7黄丛林、王赫、周文元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未从事任何对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2017.04.25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如果将来本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1)华东重机认为必要时,本人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本人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2)华东重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人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3)如本人及相关企业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4)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华东重机因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8顾文渊、惠岭、江忠友、孙新卫、王钮忠、翁杰、翁耀根、吴梅生、辛小标、徐大鹏其他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华东重机利益。 2、对本人及华东重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华东重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华东重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华东重机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华东重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华东重2017.04.27长期顾文渊、江忠友、孙新卫、吴梅生已履行完毕,其他人员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华东重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华东重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9孟正华、翁杰、翁耀根其他承诺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华东重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华东重机利益。 2、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华东重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3、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华东重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将尽责促使华东重机未来拟公布的华东重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华东重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17.04.27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5、本人将支持与华东重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华东重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30黄丛林、王赫、周文元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1、业绩承诺金额: 本次重组的补偿义务人为周文元、王赫、黄丛林,交易对方黄仕玲不参与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每一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金额按其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订时各自在润星科技中的相对持股比例予以承担。根据华东重机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润星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0.00万元、30,000.00万元和36,000.00万元(三年累计金额为91,000.00万元)。上述承诺净利润数均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东重机向润星科技提供的各项资金支持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应2017.04.27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已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为自前述支持资金实际到达润星科技账户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补偿测算方法: 本次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如期在2017年度完成,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间将随之相应往后延期至下一年度。本次交易经华东重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后,双方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相关条款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且华东重机向补偿义务人非公开发行之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华东重机将测算盈利补偿期间各年度润星科技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聘请经华东重机确认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以下称“合格审计机构”)予以审核,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盈利预测的差异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润星科技在盈利补偿期间各年度产生的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方法,应以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并按相关评估报告中预测净利润口径进行相应调整后计算确定,其中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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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数应为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润星科技当年实现净利润数。 3、补偿数额的确定: 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利润差额”)将作为补偿义务人向华东重机进行补偿的具体补偿数额确定依据。如果在盈利补偿期间润星科技各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但不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的90%,补偿义务人无需就当期的利润差额对华东重机进行补偿;如果在盈利补偿期间润星科技各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的90%,或者盈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应就利润差额对华东重机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同意以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总数按一定比例计算补偿股份数额,该部分补偿股份将由华东重机以人民币壹1元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如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由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盈利补偿期间内,补偿义务人累计股份及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总额,即295,000.00万元。(1)补偿金额的确定公式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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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上述当期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每一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按其于协议签订时各自在润星科技中的相对持股比例予以承担。(2)补偿股份数量及现金补偿的确定公式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额=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当期现金补偿的金额=(当期应当补偿的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期已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股份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华东重机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华东重机回购的股份数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 + 转增或送股比例)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华东重机有现金分红的,其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股份回购实施前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以下称“现金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给华东重机。若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补偿方式和/或补偿金额提出要求或指导意见,补偿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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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东重机签署补充协议。(3)减值测试及补偿在预测年度届满时,华东重机聘请的合格审计机构将对本次交易注入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盈利补偿期间已补偿的金额(即盈利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已支付的现金补偿的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将另行补偿股份,如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以现金补足。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补偿期间已补偿的金额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如按前述方式计算的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大于补偿义务人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金额=(另需补偿的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已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股份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每一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按其于协议签订时各自在润星科技中的相对持股比例予以承担。减值额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作价减去预测年度届满其期末估值并扣除盈利补偿期间其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补偿的实施: 如果盈利补偿期间内触发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将积极配合华东重机在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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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确定应予回购的补偿股份数额和/或现金补偿金额,应予回购的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在确定盈利补偿期间每一会计年度应回购补偿股份数额和/或现金补偿金额后,在当年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华东重机应就股份回购和/或现金补偿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东重机将按照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涉及现金补偿的部分,补偿义务人应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华东重机进行补偿。若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则华东重机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并在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授权董事会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告股权登记日,将等同于上述应补偿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股份登记日在册的华东重机其他股东(指股东名册上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华东重机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扣除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如回购补偿股份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事项存在不同的程序要求,双方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及时完成补偿股份的回购与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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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新股总数。在计算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时,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向上取整。
31孟正华、翁杰、翁霖、翁耀根、华重集团、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3)保证本公司/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2017.04.27长期正常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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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5)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本公司/本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公司/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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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孟正华、翁杰、翁霖、翁耀根、华重集团、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不从事任何对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本人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1)华东重机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2)华东重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3)如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4)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华东重机因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2017.04.27长期正常履行中
33孟正华、翁杰、翁霖、翁耀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对华东重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2017.04.27长期正常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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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华重集团、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华东重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低于(如华东重机为买方则“不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保证华东重机及其子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若有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对于采购、销售等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华东重机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华东重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华东重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4孟正华、翁杰、翁耀根、华重集团其他承诺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04.27长期正常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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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华东重机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5华东重机其他承诺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2017.04.27长期正常履行中
36王赫其他承诺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润星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日,本人即辞去润星科技董事职务,亦不会在润星科技担任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不会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亦不会谋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管理层职务。2017.05.15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37黄丛林、王赫、周文元股份限售承诺本次重组中本人获得的股份,自上市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按如下原则分批解锁: 1、如《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第一个承诺年度预测净利润实现,则自《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合格审计机构就第一个承诺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锁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的25%; 2、如《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前两个承诺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实现,则自合格审计机构就第二个承诺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锁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的35%; 3、如《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三个承诺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实现,则自合格审计机构就第三个承诺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完成减值测试后,解锁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的40%。前述股份的解锁还应受限于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本人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将承担上述限售义务。此外,如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有进一步要求,应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2017.10.202017.10.20-2020.04.30已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8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本人作为华东重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本公司/本人承诺:自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2017.12.012017.12.01-2018.11.30已履行完毕

[注] 2015年11月20日,华东重机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不再是华东重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故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5月6日做出的关于再融资的承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自华东重机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外,上述承诺主体做出的相关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或已履行完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规范承诺、不依法履行承诺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华东重机最近三年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01620012号”“众环审字[2020]630172号”“众环审字[2021]0211063号”)、最近三年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620010号” “众环专字[2020]630087号”“众环专字[2021]0210851号”)、最近三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独立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华东重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华东重机最近三年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01620012号” “众环审字[2020]630172号”“众环审字[2021]0211063号”)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东重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王澍颖:

童子骞: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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